(十一)監理單位須嚴格履行現場監理責任。加強對駐地監理機構業務指導和管理考核,逐級落實監理責任。駐地監理機構和人員須依法、依合同、依職責和監理規范開展監理工作,嚴格監理程序,嚴格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嚴格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質量抽檢和工序驗收。發現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應及時督促整改、嚴格驗收,確保監理指令閉合。
(十二)試驗檢測機構要嚴格落實試驗檢測工作責任制。加強能力建設,健全試驗檢測數據報告責任人制度,依法、依規、依合同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客觀反映工程質量,為工程實施提供指導。試驗檢測機構須落實工地試驗室標準化建設要求,對試驗檢測數據報告真實性負責。工地試驗室存在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報告等違規行為的,要計入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并與機構等級管理掛鉤。
四、加大力度,強化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
(十三)落實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責任。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細化落實監管責任,健全監管工作程序,建立監管工作臺賬,完善監管績效考核機制。加強工程質量和安全督查,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分級分類建立質量和安全問題及隱患清單,對重大問題或隱患實施掛牌督辦,落實質量、安全一票否決制。定期對存在較大質量和安全風險的落后技術、落后工藝和工程產品等開展風險評估,并公布相關目錄。
(十四)曝光質量和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健全工程質量和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制度,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監管機制。對于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督查、質量和安全督查發現的違反基建程序、招投標行為違規、壓縮工期、偷工減料、試驗檢測數據報告造假、主要材料或產品質量不合格、嚴重違規操作、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隱患或整改不力、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材料供應等單位及責任人予以公開曝光。
(十五)嚴格質量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完善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查處通報制度。對擅自簡化基建程序、壓縮工期、降低質量標準等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隱患的責任人要嚴肅行政問責。對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隱患的責任單位,采取通報、約談、掛牌督辦、重點監管、列入“黑名單”、依法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情況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降低或吊銷相應資質,并嚴查事故背后的腐敗問題。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十六)做好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工作。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技術優勢,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依法依規嚴肅行政問責和責任追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的查處督辦制度,采取通報、約談、掛牌督辦、重點監管等措施,提升安全監管工作實效。
五、強化措施,增強質量和安全工作保障
(十七)強化組織領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明確工程質量和安全一把手負責制,推進各項制度措施落實,及時解決工程質量和安全突出問題,強化組織保障。
(十八)完善法規制度。鼓勵地方制定完善本地區的工程質量和安全法規制度。堅持頂層設計和問題導向,研究工程質量和安全相關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不斷調整完善,提高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化制度保障。
(十九)強化科技支撐。著力開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形勢評估預警,施工質量和安全風險源辨識、評估與控制技術,質量和安全控制與信息化監管技術,工程耐久性設計、評價與保障技術,隱蔽工程檢測檢驗技術與裝備等研究,加強先進、成熟、適用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為強化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提供科技支撐。
(二十)強化監管隊伍建設。明確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的行政執法地位和監管職能,公示執法內容和程序,加強執法隊伍培訓。落實國家相關規定,將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執法人員經費及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強化監管能力保障。
(二十一)強化質量和安全文化建設。堅持生命至上、質量為本的理念,宣傳典型成功經驗,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形成內化于心的工程質量、安全和誠信意識,構建外化于行的“全員保質量、人人要安全”的自覺行動,強化工程質量和安全文化的基礎性保障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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