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和改進發電運行調節管理的指導意見
發改運行[2014]985號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陜西省、西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信委(經貿委、經委、工信委、工信廳),吉林省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三峽集團公司、中國神華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為穩定電力生產供應,保障電力供需平衡,強化電網安全運行,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優化配置,根據《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改革的精神,現就加強和改進發電運行調節管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發電運行應堅持的原則
(一)發電運行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促進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二)發電運行應堅持連續穩定,服從統一調度,保障電力可靠供應。
(三)發電運行應堅持電力電量平衡,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節能減排和大氣污染防治。
(四)發電計劃安排應堅持市場化改革的方向,逐步縮小計劃比例,為市場交易創造條件。
(五)火力發電生產應堅持燃料穩定供應,避免因燃料短缺導致停機或減少發電出力。
(六)建立健全發電運行監督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統籌電力電量平衡,促進節能減排
(七)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包括需求預測、供應能力、發電計劃、送受電計劃及供需平衡分析、保障應對措施等。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確定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編制原則。
(九)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地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并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十)在制定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時,應積極促進售電側改革,根據市場需要預留直接交易空間(包括電量及對應的容量),支持用戶開展電力直接交易試點,并將交易電量納入電力電量平衡。
(十一)年度發電計劃在確保電網安全穩定的前提下,全額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優先安排水電、核電、熱電聯產、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發電(其中水電等清潔能源按照資源條件和歷史均值確定發電量,租賃制經營的抽水蓄能電站電量以市場招標方式確定);在燃煤發電機組中,綜合考慮機組參數、脫硫、脫硝、除塵、供熱、空冷、中水利用、海水淡化等有關因素,全面推行差別電量政策,確保高效節能環保機組的利用小時數明顯高于其他機組。納入關停規劃并按期關停的機組可按規定安排發電量。
(十二)在實行差別電量政策基礎上,對嚴格執行環保排放的燃煤發電機組實行鼓勵,燃煤機組排放達到燃氣機組標準的,應適當獎勵發電量。
(十三)年度發電計劃制定后,發電企業可自主協商開展替代發電,需通過電網調度機構校核。具備條件的地區,可跨區跨省進行替代發電。
(十四)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清潔能源發電機組替代火電機組發電,高效、低排放燃煤機組替代低效、高排放燃煤機組發電。在本地區開展替代發電,應保證供需平衡和供熱穩定;跨區跨省開展替代發電,對可能影響大氣污染防治目標和節能減排任務實現的,應經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同意。
(十五)送受電應貫徹國家能源戰略規劃,充分利用水能、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優化電網運行方式,加強跨區跨省余缺調劑。
(十六)電力企業應根據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協商簽訂購售電合同。
(十七)電網企業應制定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額上網的并網措施。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滿足并網運行的標準和要求,加強資源預測,保障運行平穩。
(十八)每年四季度,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應根據供需情況變化進行調整。方案調整后,電力企業應簽訂調整補充協議。
(十九)電力調度機構應合理制定年度運行方式,并報送同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區域電力調度機構還應將其年度運行方式報送區域內相關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
三、強化發電運行調節管理,穩定機組出力
(二十)發電企業應加強機組維護管理,提高機組可靠性,滿足穩發滿發和調峰、備用的需要。在電網安全和供熱受到影響時,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也應通過購買輔助服務等方式適當參與調峰。
(二十一)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結構、發電機組技術條件和性能情況,按照保證安全、經濟高效和兼顧公平的原則,安排發電機組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頻、調壓、備用。
(二十二)電力企業應根據電力設備檢修導則和設備健康狀況,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檢修安排申請。電力調度機構在考慮相關因素后,經與申請單位協商,統籌安排年度檢修計劃,并報送有關省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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