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國能煤炭[2013]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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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3〕104號),進一步加強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規范煤礦生產行為,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現將建立煤礦產能登記及公告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煤礦生產能力管理檔案
各產煤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所有煤礦生產能力進行統一建檔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煤礦生產能力及隸屬企業名稱、所在地區、開拓方式、井口坐標、采煤工藝、瓦斯等級、水文地質條件、自然發火類型、煤塵爆炸危險性指數等相關信息。煤礦生產能力及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中央管理企業所屬煤礦生產能力登記信息,同時抄報國家能源局。
二、規范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更新程序
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資源整合等建設煤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竣工驗收部門應對煤礦生產能力進行確認,并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中予以明確。生產煤礦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以批準的能力作為煤礦生產能力登記依據。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依據竣工驗收鑒定書或批準的生產能力,及時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管理檔案或更新原登記信息。
三、及時公開煤礦生產能力
煤礦生產能力相關信息應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布。中央管理企業所屬煤礦生產能力情況由國家能源局負責公布;其余煤礦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公布,并定期將公布情況報告國家能源局。登記公布的煤礦生產能力是實施煤礦生產能力管理的基本依據。
四、提高煤礦產能登記工作效率
建設煤礦竣工驗收后和生產煤礦能力發生變化,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生產能力等相關信息的登記或更新及公布工作。對公布信息缺漏或有誤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登記或勘誤。
五、嚴格依據登記生產能力組織生產
煤礦應當依據登記公布的生產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下達可能造成煤礦超能力生產的經濟指標。煤礦年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登記的生產能力,月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月度計劃的110%;無月度計劃的,月產量不得超過登記的生產能力的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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