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煙花爆竹旺季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發 文 號:安監總管三〔2013〕122號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
發布日期:2013-12-03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
關于做好煙花爆竹旺季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3〕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今年以來,在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暗查督查和全國危爆物品安全大檢查大整治明查暗訪中,發現一些地區和部分煙花爆竹從業單位存在諸多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特別是近期發生的廣西岑溪“11·1”重大事故和廣西合浦“11·21”、陜西蒲城“11·20”、湖南瀏陽“10·14”、湖南臨澧“9·28”等較大事故再次給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敲響了警鐘。為強化當前至201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各環節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嚴防事故發生,確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平穩,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煙花爆竹旺季安全生產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及煙花爆竹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從講政治、顧大局、保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煙花爆竹旺季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意義,緊密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采取有力措施,落實制度、強化責任、加強管理、嚴格執法,把煙花爆竹旺季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堅守安全生產紅線,堅決防范煙花爆竹事故發生。
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要針對當前產能過剩、需求下降、產品積壓等突出問題,結合貫徹落實中央紀委《關于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精神,及早調整生產、訂貨計劃,防止出現產品滯銷,導致嚴重超量儲存等隱患問題。
二、嚴格規范煙花爆竹企業生產行為
要堅決貫徹執行《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1號),嚴格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生產經營行為。嚴禁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特別是“三庫”(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基礎設施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企業進行生產,嚴禁轉包分包、一證多廠、掛靠生產、多股東各自組織生產和“三超一改”(超許可范圍、超人員、超藥量、擅自改變工房用途)、邊改造施工邊生產、超能力突擊生產,嚴禁生產藥量、規格、級別超標和包裝標志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嚴禁將本企業產品冒牌銷售或購買其他企業產品貼牌銷售。
要認真吸取近期幾起較大以上事故教訓,持續開展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治理。一是嚴把禮花彈、小禮花等高危產品的許可準入關,A級組合煙花和B級小禮花只能由具有禮花彈生產資質的企業生產。二是徹底排查轉包分包、一證多廠、掛靠生產、多股東各自組織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一律依法暫扣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三是凡使用機械設備或改變生產工藝技術的,一律要重新審核工房布局、建筑結構和定員定量。
三、切實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管
要認真貫徹落實《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有關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和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要求,強化旺季經營安全管理措施。嚴禁無合同或僅簽訂未明確產品詳細信息的合同買賣煙花爆竹,嚴禁未張貼標識碼登記流向的產品進入流通環節,嚴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倉庫超量儲存、超員作業和在庫房內拆箱分裝,嚴禁零售點集中、連片或在居民樓內設置和超量儲存,嚴禁走街串巷兜售煙花爆竹,嚴禁向煙花爆竹零售點及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產品及超標產品。對經營單位積壓的超標、專業燃放類產品,要逐一造冊登記,單獨存放或封存,在公安機關監管下由具有資質的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燃放或由公安機關組織銷毀,嚴禁私自出售。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點要建立完善煙花爆竹丟失、被盜和可疑情況報告制度,嚴防被犯罪分子利用作案。
四、嚴把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安全關口
要認真貫徹執行《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從生產、經營、運輸、出口等各環節加強對煙花爆竹產品的監督檢查。各地質監部門要加大生產環節煙花爆竹產品質量抽查力度,將產品規格和藥量、標志標識、內(外)包裝等作為抽查重點,對抽查中發現的產品規格、藥量、包裝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藥量、等級、生產日期、燃放說明等標識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使用違禁藥物等非法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通報安全監管、公安、工商等部門。檢驗檢疫部門要加強出口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檢驗。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從嚴查處產品質量非法違法違規行為,杜絕隱患問題進入燃放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