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
發 文 號:環發[2013]86號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部、農業部
發布日期:2013-08-05
(三)審查小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地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審查小組的召集部門不得干預。
三、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或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下列要求:
(一)水利工程、航道、閘壩、港口建設及礦產資源勘探和開采等建設項目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或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或者在保護區外從事有關工程建設活動可能損害保護區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題評價或論證,并將有關報告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重要內容。
(二)國家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影響專題評價應當按照農業部《建設項目對水生生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影響專題評價管理規范》(農漁發〔2009〕4號)執行。地方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影響專題評價可參照上述管理規范執行。
(三)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影響專題論證的重點是種質資源保護區主要物種資源和功能分區等情況,建設項目對保護區功能影響及建設項目優化布局方案,擬采取的避讓、減緩、補救和生態補償措施等。
(四)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在報送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前,應征求漁業部門意見。涉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應按照《漁業法》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四、已經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中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可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適當調整,具體簡化和重點評價等內容應在審查意見中予以明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查小組意見應作為規劃中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重要依據。
五、環境保護部門應積極會同漁業部門做好水生生物資源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性研究,聯合推動水生生物資源和環境影響評價的數據資料共享,建立健全相關數據庫。漁業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資源調查的基礎性數據資料收集、水生生物保護應用技術研究、生態修復效果評估和研究等工作。兩部門應共同開展水生生物資源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研究,為加強環境影響評價中的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持和指導。
六、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漁業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溝通配合,加強對規劃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指導,嚴格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管理。環境保護部門和漁業部門應依據職責,督促落實有關建設項目的水生生物資源保護與補償措施,推動環境影響評價與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相互促進,不斷提高工作質量、效率和水平。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漁業部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境保護,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全面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可持續發展。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