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通知
交運發[2013]3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經商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3年1月20日起,交通運輸部在全國13個省(區、市)開展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在防止駕駛員疲勞駕駛、提高車輛利用效率、避免車輛夜間停駛帶來的諸多問題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接駁運輸車輛夜間通行難、接駁點選擇難、試點企業運營成本增加、接駁點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制約了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為進一步做好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優化接駁運輸試點工作方案
各試點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開展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2〕784號)的要求,堅持“試點先行、安全第一、積極穩妥”的原則,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推進制度落實,完善保障措施,積極推進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要及時總結本省(區、市)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經驗和做法,進一步優化接駁運輸試點工作方案。要按照試點企業不超過3家的原則,擇優選擇、調整試點企業、試點線路,優先安排有積極性、管理規范、線路資源集中的企業參與試點,優先選擇運營車輛數量較多的線路開展試點;對于已經在全國多個省(區、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集團化、網絡化運營企業,要支持其擴大試點規模;對接駁運輸試點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或試點企業確有困難、缺乏積極性,不能有效開展試點工作的企業和線路,要取消其試點資格,并收回《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標識。請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調整后的接駁運輸試點方案于2013年6月底前報部備案。
二、進一步落實長途客運車輛夜間通行政策
各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聯合公安交警部門強化動態監控,加強路面管控,嚴格落實客運車輛夜間通行政策。對于實施接駁運輸的車輛,確保其夜間通行順暢,不得阻礙接駁運輸車輛夜間正常運營或予以處罰。對沒有開展接駁運輸的長途客運車輛,應嚴格執行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制度,對擅自在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管,依法處罰,并將有關情況納入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檔案。要充分利用道路運輸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加強對客車夜間通行情況的監控,并定期進行通報和處理。要嚴格《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標識管理,嚴禁未開展或已停止接駁運輸的車輛使用該標識。高速公路收費站不得阻攔正常運營的接駁運輸車輛駛入高速公路。
三、進一步規范接駁點設置和管理
接駁運輸試點企業應充分考慮客運線路長度、駕駛員工作時間、接駁點的服務保障能力等因素設置接駁點。接駁時間盡可能安排在23時至2時之間,確有困難的,時間范圍可放寬到22時至3時。同時,支持試點企業按照高速公路不超過600公里、普通公路不超過400公里的間隔,沿長途客運線路設置接駁點,實行全天定點接駁。以上兩種接駁點設置方式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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