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石油天然氣開采、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
輕工、紡織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專項檢查內容
一、地下礦山
(一)通風系統建設情況。礦井是否安裝主要通風機,并設置風門、風橋等通風構筑物,形成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機械通風系統是否能實現反風,是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并保留試驗記錄。所有通風機是否安裝開停傳感器,主要通風機是否安裝風壓傳感器,在回風巷是否設置風速傳感器。井下廢棄巷道是否封閉,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井下使用的動力線、照明線、帶式輸送機、風筒等設備設施是否具備阻燃功能。
(二)通風安全管理情況。礦山企業是否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并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獨頭采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是否安裝局部通風機,是否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現象。是否為每位入井人員配備自救器,并確保隨身攜帶;是否為從事井下作業的每個班組配備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井下切割、焊接等動火作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經礦長簽字批準后實施。井下是否存在吸煙現象。是否制定火災和中毒窒息事故現場處置方案,并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確標示避災路線。
(三)提升運輸和防排水系統安全管理情況。提升運輸設備是否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有效;提升絞車、提人容器、防墜器、鋼絲繩等是否經過定期檢測檢驗。是否落實汛期對采空區進行監測監控、防范地表塌陷和淹井事故等措施。
(四)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情況。是否按照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的要求建設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井下最多同時作業人數少于30人的地下礦山,是否建立完善人員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等3種情況的地下礦山,是否建設緊急避險設施。
二、露天礦山
(一)設計開采方案執行情況。是否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落實分臺階(分層)開采;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臺階高度、邊坡角度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采用機械鏟裝、機械二次破碎;是否保存礦區地形地質圖、采剝工程年末圖等圖紙資料,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二)邊坡安全檢查情況。是否制定邊坡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邊坡進行安全檢查并保存檢查記錄;是否及時對工作幫坡面浮石、危石和傘檐體進行處理。
(三)爆破作業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制定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爆破參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爆破作業由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承擔的,是否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自行實施爆破作業的,是否具備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并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三、尾礦庫
???? (一)安全運行情況。是否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運行,是否按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劃;尾礦庫安全隱患整改情況;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灘長度、排洪設施,尾礦壩浸潤線埋深、壩體外坡坡比、排滲設施等是否滿足設計與《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要求;灘頂高程是否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要求;三等及以上尾礦庫是否安裝了在線監測系統;庫區內存在從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隱患整改情況。
(二)尾礦庫回采和閉庫情況。尾礦回采再利用工程是否進行回采勘察、安全預評價和回采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預評價報告是否備案,回采安全設施設計、閉庫安全設施設計是否報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三)中央財政支持項目執行情況情況。是否按要求使用中央財政已下達的尾礦庫隱患治理項目資金并落實了配套資金,以及實施進展情況。
四、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
(一)作業許可制度執行情況。對工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是否建立和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二)物探、鉆井、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作業過程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作業井場、宿營地的選址和布局是否充分考慮地勢、風向等自然因素和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災害的影響,并符合防火、防爆、防中毒等安全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井控管理制度;是否按設計要求安裝井控裝置,并按規定進行安裝、試壓、使用和管理;鉆井液加重材料、重泥漿和堵漏材料的儲備是否滿足相應要求。
(三)硫化氫防護措施落實情況。在含硫化氫地層實施鉆井和井下作業,是否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硫化氫防護培訓,作業現場是否配備符合標準要求的硫化氫監測設備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等個人防護設備,所用材料及設備是否滿足防硫化氫要求,是否制定防硫化氫專項應急預案并明確油氣井點火程序和決策人。
(四)油氣生產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油氣生產的各類井、站場總平面布置和生產工藝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和規范要求;油氣計量、油氣外輸等油氣處理生產現場和設備設施是否采取防火防爆、防超壓、防雷擊等安全措施;抽油機防護裝置是否完整可靠;集輸管道公共防護距離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五)長輸管道安全管理情況。站場選址和總平面布置與建(構)筑物、鐵路、公路等安全保護距離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管道監控與數據采集系統是否具備信息遠傳、聯鎖保護、信息存儲和報警等功能;管道沿線設置的里程樁、轉角樁等標志樁和警示標志是否齊全完好;管道安全保護及監測裝置是否完好并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和調試。
五、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
(一)安全生產資質情況。生產設施設計、建造、安裝以及生產全過程是否落實發證檢驗制度;海洋石油專業設備是否經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二)海上設施生產作業備案執行情況。海洋石油生產設施試生產前是否備案;海洋石油作業設施從事物探、鉆(修)井、鋪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動是否按規定進行備案;海上油田(井)的延長測試是否按規定進行備案。
(三)生產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和設備管理情況。工業動火、電工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空作業和舷(島)外作業、平臺拖航、吊裝作業等直接作業環節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應急撤離通道和通往消防設備的通道是否設置明顯標志,并保持暢通;設施配備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溫救生服及屬具等救生設備是否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消防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定期檢查;危險物品管理、直升機起降管理、勞動保護用品及防護設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鉆井、完井、試油、修井等作業過程井控管理情況。是否配備與作業相適應的防噴器及其控制系統,并按規定進行安裝、試壓、使用和管理;是否配備具有聲光報警功能的井液池液面和氣體檢測裝置;鉆井液加重材料、重泥漿和堵漏材料的儲備是否滿足相應要求;氣井、自噴井、自溢井是否按規定安裝井下封隔器和安全閥。
(五)硫化氫防護措施落實情況。在含硫化氫地層實施鉆井、井下作業和生產作業,是否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硫化氫防護培訓,作業現場是否配備符合標準要求的硫化氫監測設備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等個人防護設備,所用材料及設備是否滿足防硫化氫要求,是否制定防硫化氫專項應急預案。
六、危險化學品企業
重點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和化學制藥企業。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環節。企業落實“三同時”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審查時不符合項和企業內外部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整改情況,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的建設項目和自動化改造情況,設備維護保養、檢維修作業、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及重點危險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等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特別是光氣、液氯、液氨、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情況;完成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專項行動任務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儲罐安全監控檢測情況(液位、壓力、溫度報警和可燃氣體泄漏報警);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直接作業安全標準,有效防范直接作業環節事故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和總體布局情況,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合規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建立情況,安全評價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重大危險源辨識及安全管理情況,應急管理情況。
(三)危險化學品儲存環節。重點檢查儲存有毒(特別是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大型石油、成品油儲罐區,涉及氯、氨、液化氣體等被列入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工企業,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和單位。
(四)危險化學品經營環節。重點檢查經營劇毒化學品和交通運輸工具用加油(氣)站、液化氣體充裝單位。
(五)危險化學品運輸環節。重點檢查承運劇毒、有毒、液氯、液氨、液化氣體等被列入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和易爆化學品的運輸企業和單位。
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
(一)基礎設施安全生產條件情況。生產工藝和基礎設施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規定,是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建設項目設計,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并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程序;“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設施設備是否健全完好;“三庫”(藥物或半成品中轉庫、藥物總倉庫、成品總倉庫)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規定并滿足生產和儲存需要;是否應用必要的機械設備代替手工作業,所用機械設備是否通過科技成果技術鑒定和安全論證。
(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是否健全完善并落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領導值(帶)班制度、職工進出廠登記制度、機械設備檢維修作業審批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建立符合相關要求的煙花爆竹產品流向登記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的產品是否全部錄入煙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統管理;是否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并在規定時限內達標;是否落實全員培訓合格和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規定;是否嚴格落實高溫、雷雨等異常天氣停產規定;是否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廠(庫)區和作業人員隨意串崗。
(三)規范生產經營行為情況。是否存在無證、許可證過期或超員、超量、超范圍生產經營,以及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行為;是否存在轉包分包及多股東各自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一證多廠”情況;是否違法生產、經營禮花彈等超范圍、超規格產品;是否有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煙花爆竹行為;是否存在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抗拒安全執法,停產停業整頓期間擅自生產經營,關閉取締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等行為。
八、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等行業企業
重點檢查較大以上事故多發的煤氣作業、高溫熔融金屬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粉塵作業等環節。
(一)煤氣作業。
1.是否建立煤氣防護機構。生產、供應和使用煤氣的冶金企業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煤氣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設立煤氣防護站或煤氣防護組,配備必要的防護人員,保證每班至少配備2名作業人員。
2.煤氣危險區域固定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裝置的安裝情況。煤氣危險區域,包括高爐風口及以上平臺、轉爐爐口以上平臺、煤氣柜活塞上部、燒結點火器及熱風爐、加熱爐、管式爐、燃氣鍋爐等燃燒器旁等易產生煤氣泄漏的區域和焦爐地下室、加壓站房、風機房等封閉或半封閉空間等,是否按規定安裝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3.檢維修等存在交叉作業情況。企業是否嚴格落實現場安全管理職責,制定了嚴謹的施工或檢修方案;是否明確各相關方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現場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是否對生產區域與施工區域實施有效的煤氣隔斷措施,在安全措施確認的情況下實施作業。
4.是否落實煤氣區域作業基本要求。進入煤氣區域作業時,作業人員是否攜帶便攜式報警儀,是否使用防爆工(器)具。帶煤氣作業,如抽堵盲板、開閉眼睛閥、更換探料尺、盤根、煤氣管道扳眼接管、煤氣設施內檢修、內外動火等,是否辦理了作業許可證,落實了各項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是否佩戴了空氣呼吸器,并在煤氣防護站人員監護下進行作業。
(二)高溫熔融金屬作業。
1.高溫熔融金屬吊運。是否采用冶金鑄造起重機吊運;吊運線路與建(構)筑物以及作業人員是否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是否設置在了熔融金屬的吊運(運輸)影響范圍內。
2.防范高溫熔融金屬遇水爆炸。生產、處置和貯存高溫熔融金屬設施是否有防水措施;是否對原料、輔助材料嚴格檢查,確保加入爐中的原料、輔助材料干燥無水;輸送、轉注熔融金屬所使用的設備設施在輸送、轉注前,是否經充分干燥并保證暢通。
3.高爐停爐及放殘鐵。在停爐作業前,是否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是否安排專人預先對電、煤氣、蒸汽、氧氣、氮氣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設施進行確認,并辦理相關審批、確認手續;是否是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切割或拆除有關設備設施或裝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放殘鐵前,是否對殘鐵口內碳磚受侵蝕情況進行檢測評估,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切開殘鐵口處爐皮。
(三)有限空間作業。按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進行檢查。
(四)粉塵作業。
1.是否設置了獨立廠房,且不在居民區內。
2.生產場所是否設置在危房或違章建筑內。
3.是否安裝相對獨立的通風除塵系統,并設置接地裝置。收塵器是否設置在建筑物外,并有防雨措施,離明火產生處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塵是否儲存在獨立干燥的堆放場所。
4.是否每天對生產場所進行清理,是否采用不產生火花、靜電、揚塵等方法清理生產場所,是否違規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是否及時對除塵系統(包括排風扇、抽風機等通風除塵設備)進行清理。
5.生產場所是否存在各類明火;在生產場所進行動火作業時,是否停止生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6.是否根據不同的作業條件與環境,配備消防器材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7.生產場所電氣線路是否采用鍍鋅鋼管套管保護,在車間外安裝空氣開關和漏電保護器,設備、電源開關是否采用防爆防靜電措施。生產場所電氣線路、設備等是否由專業電工安裝。
8.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措施。
9.是否當生產系統完全停止、現場積塵清理干凈后,才進行檢維修作業,是否存在交叉作業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