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刻領會、準確理解《七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現逐條進行簡要解釋說明。
第一條: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或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證照齊全是煤礦依法依規生產建設的前提條件和準入門檻。煤礦證照齊全是指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等六證。缺少任何一個證,就是證照不齊或無證,煤礦都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都屬非法生產。同時,每個證照都有一定時效性,超出證載批準的期限,都屬證照失效,也不得組織生產,否則也屬于非法生產。
在日常檢查和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有的礦井根本沒有六證或證照不全非法生產;有的礦井未及時辦理證照延期手續,造成證照過期失效繼續生產;有的礦井被暫扣或吊銷證照后違法生產;有的礦井拒不執行停產指令擅自生產;有的礦井已被關閉但死灰復燃。一些煤礦建設項目沒有履行任何審批手續而未批先建;有的存在邊審批、邊設計、邊建設“三邊”現象,有的未依法辦理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違反“三同時”規定;有的兼并重組、資源整合技改礦井假整合、真出煤,假技改、真生產,該關未關,該停不停。這些非法違法礦井,根本沒有形成生產系統,盲目冒險蠻干,安全管理極為混亂,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極易發生重特大事故。
2002-2012年期間,由于礦井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失效而非法違法生產建設,共造成特別重大事故26起、死亡1375人,分別占同期特別重大事故總起數的42.6%和死亡人數的39.7%。例如,
第二條: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
煤礦依法依規生產建設,首先要保證在法定批準的采礦許可范圍內組織生產建設,包括開采的煤層、深度、邊界等。超層越界是指在煤礦《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煤層之外或者區域之外開采,具體有下列幾種情形:(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三)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采的;(四)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等。
超層越界開采后患無窮。在越界區域內一般沒有形成正規的通風、排水、監測監控系統,缺乏科學設計和合理規劃;一般不上圖紙,圖紙與實際不符,造成隱患;往往采取隱蔽手段,不讓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發現,造成安全生產的盲區;一般都是非正規開采,以掘代采,亂采濫挖,破壞采礦秩序;管理混亂,造成事故多發。超層越界開采是煤礦安全生產的“毒瘤”,必須徹底鏟除。
正規開采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前提和保障。它是指煤礦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礦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的要求;采掘工作面獨立通風,風量穩定可靠;采、掘、支護工藝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具體要求做到,礦井加強生產準備,始終保持水平、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與銜接;礦井開拓系統形成后,方可進行采區準備巷施工;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和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安全出口,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按規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規采煤方法、工藝。非正規開采是比較原始落后、非常危險的采煤方法,如巷道式、房柱式、倉儲式等,一般沒有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沒有2個安全出口,沒有可靠支護,以掘代采,極易發生事故或造成事故擴大。空頂作業是煤礦工人在未采取可靠支護措施的頂板下作業,屬于重大安全隱患和嚴重的違章冒險作業。
2002-2012年期間,全國煤礦由于超層越界發生特別重大事故18起、死亡824人,分別占同期特別重大事故總起數的29.5%和死亡人數的23.8%。例如,
第三條: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完整可靠的通風系統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先決條件。只有通風可靠,才能保證井下人員需要的新鮮空氣,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氣體,才能調節井下的溫度。通風系統可靠是指礦井通風系統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無角聯通風等不合理巷道;礦井通風風流穩定,風量滿足生產需求,風速不超限,氣體濃度等符合要求;通風設施控風可靠,強度滿足要求;通風設備性能合格,管理嚴格。其基本要求可概括為系統合理、設施完好、風量充足、風流穩定。事實證明,發生瓦斯事故的煤礦,大多都存在通風系統不合理、不可靠問題,如采區沒有實現分區通風,采、掘工作面通風不獨立、風量不足,存在不合理串聯通風、角聯通風,高突礦井沒有專用回風巷道,通風設施不可靠造成漏風,局部通風機管理不善和風筒漏風等造成工作面無風、微風、循環風作業,導致瓦斯局部聚集,發生瓦斯事故。特別強調的是,在礦井通風大系統合理可靠的前提下,局部通風十分關鍵。據統計,2008-2012年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發生在掘進工作面的占60%。
2002-2012年期間,全國煤礦共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事故38起、死亡2530人,分別占同期特別重大事故總起數的62.3%和死亡人數的73.1%。而瓦斯爆炸事故中,有27起瓦斯積聚原因是由于通風系統不可靠、局部通風機循環風引起的,占瓦斯爆炸事故的93.1%,是瓦斯事故的首要元兇。例如,
第四條: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瓦斯不治,礦無寧日。加強瓦斯的防治,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促進瓦斯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確立了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著力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瓦斯抽采達標是指應當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系統并運行正常、管理嚴格;做到應抽盡抽、多措并舉、抽掘采平衡;礦井瓦斯抽采率、抽采區域煤層瓦斯壓力及含量等指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的要求;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合格。防突措施到位是指突出礦井應當根據礦井的實際狀況和條件,制定并落實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有效消除生產區域的突出危險性;在防突管理機構和體系到位、職工防突培訓到位、區域防突措施到位并在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情況下安全生產,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監控系統有效是指煤礦監控系統的設置、配備、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各項規定;專業人員培訓到位并能夠正確使用、維護監控系統;監控系統能夠不間斷地運行,真實反映煤礦現場情況,準確報警、斷電;煤礦應急管理體系完善,能夠根據監控系統及時作出正確的應急反應,做到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瓦斯超限是指煤礦采掘工作面等作業地點的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瓦斯濃度,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絕不允許冒險作業。如采煤工作面瓦斯濃度達到1%必須報警,達到或超過1.5%必須斷電立即撤人。
近年來,全國煤礦深入開展瓦斯治理攻堅戰,煤礦瓦斯治理取得明顯成效,2012年瓦斯抽采和利用量分別達到100億立方米和32億立方米,比2007年分別增長2.9倍和3.1倍,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73.5%和67.7%。但是,瓦斯災害仍是制約煤礦安全、威脅礦工生命的“第一殺手”。據瓦斯事故調查分析,煤礦瓦斯事故分爆炸、窒息、燃燒、突出等類型,從瓦斯積聚原因看,瓦斯抽采不達標、局部通風管理混亂和通風系統不合理是主要原因;從瓦斯爆炸火源看,主要是違章放炮、設備失爆、煤炭自燃等引起的;從誘突因素來看,主要由采掘落煤、放炮震動、長時間空頂造成頂板冒落等誘發突出;從突出事故原因看,大都沒有采取區域性防突措施,且局部“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瓦斯抽采不達標,一些發生過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甚至沒有按突出礦井管理、不進行瓦斯抽放等。
2002-2012年期間,全國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事故44起、死亡2758人,分別占同期特別重大事故總起數的72.1%和死亡人數的79.6%。例如,
第五條: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我國煤礦水文地質條件較為復雜,井下水患比較嚴重,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廢棄礦井的老塘水,二是奧陶紀石灰層等地下水。特別是近年來煤炭行業資源整合、兼并重組、整頓關閉了大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這些小煤礦地質資料缺失嚴重、且積聚了大量老空水,對煤礦安全開采造成了嚴重威脅。為此,《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都明確要求,煤礦企業和礦井防治水工作應配備“三?!?,即專業人員、專職隊伍、專用探放水設備,相鄰煤礦的分界處必須要保留防隔水煤柱,對于存在水患的煤礦必須實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嚴格落實探放水各項措施。據事故調查分析,透水水源主要是采空區積水,透水原因主要是地質資料不清、采空區情況不明、探放水措施不落實和防水隔水煤柱遭到破壞,在透水征兆明顯的情況下不采取立即撤人等措施,仍盲目違規組織生產,造成透水事故發生。另外,雷雨季節山洪暴發等地表水自然災害,也極易造成淹井事故。
2002-2012年期間,全國煤礦共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9起、死亡426人,分別占同期特別重大事故總起數的14.8%和死亡人數的12.3%,其中采空區透水8起。例如,
第六條: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由于井下存在著瓦斯等有害氣體,凡是入井的機電設備都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必須具有阻燃、防爆的功能;煤礦使用的各種提升運輸設備必須完好,不能帶病運轉,也不能超載超限。可見,機電運輸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井下機電和提升運輸設備的安全可靠運行與煤礦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直接影響礦工生命安全。目前,全國煤礦零敲碎打的機電運輸事故多發,分析原因主要有:現場管理不到位,違規違章安裝和操作運輸設備,有的設備老化長期得不到檢修、維護和更新;有的斜井人車運輸時人料混搭、制動保護等安全裝置不起作用;有的提升絞車制動失靈、鋼絲繩斷裂、礦車未連接好等導致發生跑車或墜罐;有的井下違規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礦用設備;有的設備設施沒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有的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設備等。
2002-2012年期間,因煤礦機電運輸設備不完好、失爆或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礦用設備等原因,導致瓦斯爆炸、火災等特別重大事故18起、死亡1117人,分別占同期特別重大事故總起數的29.5%和死亡人數的32.2%;發生斜井跑車、立井墜罐重大運輸事故7起、死亡94人。例如,
第七條: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這一條實際上是對井下作業人員在崗盡責作出的明確規定。首先,要求礦長必須下井帶班,這也是《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所作出的明確規定。只有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才能有效地處置現場發生的安全隱患,保證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其次,對所有的下井人員都要進行安全培訓,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要持證上崗,只有這樣才能自覺地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才能及時地排查治理隱患,才能在作業當中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所傷害。許多煤礦事故都是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的。如,一些煤礦特別是小煤礦,從業人員大多都是農民工,安全防范意識不強、安全素質和技能不高,不認真執行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有的煤礦安全培訓不到位、走過場,礦工未經培訓就上崗作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等無證上崗;有的礦領導不執行帶班下井制度,甚至存在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同下不同上”等現象。由此看來,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抓好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素質,是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
2002-2012年期間,全國煤礦61起特別重大事故中,有41起事故存在“三項崗位人員”無證上崗問題,分別占同期特別重大事故總起數的67.2%和死亡人數的58.8%;2010年10月《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頒布施行以來發生的2起特別重大事故中,都沒有礦領導下井帶班。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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