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關于《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修改意見的通知
煤安監司函辦〔2010〕2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進一步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各類事故的發生,我們研究起草了《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研究,提出修改意見,于11月15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到國家煤礦安監局行業管理司(聯系人:陸南;聯系電話:010-64464064〈帶傳真〉;電子郵箱:lunan@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征求意見稿)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
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
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準、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建立考試題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準入條件
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采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
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
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采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
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同意后,納入特種作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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