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強農村客運安全工作
(一)完善農村客運安全監管機制。針對農村地區安全監管力量薄弱的實際,各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要主動提請地方政府明確由鄉(鎮)政府實施農村客運安全監督管理,實行“縣管、鄉包、村落實”的政策,并指導和督促鄉鎮政府落實道路運輸安全機構、人員和經費,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二)完善農村公路安保設施。交通運輸部門要對通客車的農村公路,在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重點危險路段上,逐步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或安保設施。
(三)加強對三輪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的安全工作。公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道路運行秩序管理,嚴禁客車超員載客,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
六、嚴格客運車輛道路通行管理
(一)加強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門要加強客運車輛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嚴格查處客運車輛超員、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
(二)嚴格夜間通行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客運線路審批,對夜間途經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含)以下山區公路,不得批準客運班線。公安部門在道路執法中發現客運班線夜間途經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時通報交通運輸部門,由交通運輸部門督促客運企業合理調整客運班線的發車時間。
(三)防止疲勞駕駛。客運車輛每日運行里程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超過600公里)的,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或者24小時內累計駕駛不得超過8小時。客運企業要制定更加嚴格的防止疲勞駕駛措施,創造條件安排長途駕駛員落地休息。
(四)強化客車運營管理。客運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客車運營管理。班線客車要嚴格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攬客。客運包車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嚴禁客運包車途中上客。
七、推進車輛運行動態監管工作
(一)規范行車記錄裝置安裝工作。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必須依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應視同行駛記錄儀)。凡未安裝的,交通運輸部門不予核發道路運輸證,公安部門不予通過定期審驗。對已經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應逐步增加行駛記錄功能。交通運輸部將會同相關部門盡快制定衛星定位監控平臺、終端及數據交換標準。
(二)建立營運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營運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行聯網,并向公安、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免費開放,為政府有關部門和運輸企業加強動態監控提供有效的技術手段。
(三)實施聯合監管。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動態信息服務平臺提供的監控手段,依據法定職責,實施聯合監管。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運輸企業安裝并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利用動態監控手段加強對運輸市場秩序管理;公安部門要利用交通運輸部門提供的動態監控手段,加強對客運車輛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等運行情況的檢查,嚴格查處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安全監管部門要利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應急指揮及事故處置工作。
(四)落實客運企業監控主體責任。客運企業要建立和完善衛星定位裝置使用管理制度,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要充分運用衛星定位監控手段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監督,保持車輛在線時間,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力度。
八、加強事故責任調查處理
(一)建立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聯動機制。各級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聯動機制,共同調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
(二)嚴格事故責任追究。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要按照事故調查“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依法對屢次發生超速、超員等違法違章、發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客運企業及其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及行政處罰。客運企業因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予以處罰。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撤銷職務或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撤銷職務的,在5年之內不得擔任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6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事故的企業,公安部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責令消除安全隱患;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企業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交通運輸部門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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