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關于頒發《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通知
(1981)交公路字1034號
茲批準《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編號為JTJ 1-81,作為交通部部頒標準公布施行。1972年頒發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為使本標準更能符合我國公路建設和公路運輸的實際情況,請各有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將發現的問題和修改意見函告我部公路局,以便修訂時參考。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
新建公路,必須嚴格按本標準進行建設。
改建公路,當利用現有公路的局部路段受條件限制時,對標準規定的個別技術指標,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可作合理的變動;對于改線路段,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
第1.0.2條 公路分級
公路根據交通量及其使用任務、性質分為以下五個等級:
高速公路,一般能適應的年平均晝夜汽車交通量為25,000輛以上,為具有特別重要的政治、經濟意義,專供汽車分道高速行駛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一級公路,一般能適應的年平均晝夜汽車交通量5,000 ~ 25,000輛,為連接重要政治、經濟中心,通往重點工礦區,可供汽車分道行駛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體交叉的公路。
二級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折合成載重汽車的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2,000~5,000輛,為連接政治、經濟中心或大工礦區等地的干線公路,或運輸任務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級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折合成載重汽車的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2,000輛以下,為溝通縣及縣以上城市的一般干線公路。
四級公路,一般適應按各種車輛折合成載重汽車的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200輛以下,為溝通縣、社、隊等支線公路。
第1.0.3條 公路等級的選用
公路等級的選用,應根據公路網的規劃,從全局出發,適當考慮遠景發展的交通量,結合公路的使用任務、性質綜合確定。
對于現有不符合等級的公路,應根據發展規劃,有計劃地改善線形,改建危橋,改渡為橋,加鋪路面,增建交通安全設施、交通管理設施、防護設施、停車設施等,使其逐步提高使用質量和通過能力,以達到規定的等級標準。
采用分期修建的公路,應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二章 一 般 規 定
第2.0.1條 設計車輛
公路設計所采用的各種設計車輛的基本外廓尺寸,一般規定如表2.0.1
( 表2.0.1略)
第2.0.2條 計算行車速度
各級公路的計算行車速度,一般規定如表2.0.2(略)
按不同計算行車速度設計的路段長度不宜過短,一般情況下,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不小于20公里;二級公路不小于15公里;三級公路不小于10公里;四級公路不小于5公里。
各級公路通過不同地形地區需要改變計算行車速度時,應設過渡段。
計算行車速度變更點的位置,應選擇在駕駛人員能夠明顯判斷情況發生變化的地點,如村鎮、車站、交叉道口或地形、地物變更等處,并應設置相應的標志。
第2.0.3條 公路建筑限界
公路建筑限界一般規定如圖2.0.3、(略)
在建筑限界內,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2.0.4條 公路抗震設防標準
公路工程以設計烈度表示的設防起點,一般為8度,對以下情況應為7度:
一、修建于地震時可能發生大規?;隆⒈浪囟蔚墓饭こ?。
二、修建于軟弱粘土層、可液化土層上的公路工程。
三、連續梁、剛構等橋型的橋梁。
四、板式橋和梁式橋的防止落梁措施。
第三章 路 線
3.0.1條 路線設計的基本要求
路線設計,應根據公路的使用任務、性質、合理利用地形,正確運用標準,保證線形標準的均衡性。在條件許可時,應論證地選用較好的技術指標,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質量。
公路的平、縱、橫三方面應進行綜合設計,做到平面順適、縱坡均衡、橫面合理。線形設計,應考慮車輛行駛的安全舒適、駕駛人員的視覺和心理反應、引導駕駛人員的視線、保持線形的連續性、注意與當地環境和景觀相協調,并避免采用長直線。為保證和提高公路使用質量,對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以及風景區公路的個別路段,應采用透視圖法進行檢驗。
越嶺路線應根據技術、經濟比較采用隧道或展線方案。當采用展線方案時,應充分利用地形布線,確需采用回頭曲線時,應盡量避免在同一山坡上布置較多的回頭曲線。
路線應盡量避免穿過地質不良地區。
干線公路應避免穿過城鎮。
路線設計,應少占田地,少拆房屋,方便群眾,不損壞重要歷史文物。
第3.0.2條 行車道寬度
各級公路的行車道寬度,一般規定如表3.0.2、
( 表3.0.2 各級公路行車道寬度 略)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一般為4個車道,必要時車道數可按雙數增加。
二級公路,平原、微丘區慢行車很少或將慢行車分開的路段,行車道寬度為7米,并設路緣線;有一定混合交通的路段,行車道寬度一般為9米;混合交通量大,并且將慢行道分開又有困難時,其行車道寬度可加寬到12米,并劃線分快、慢行道。
四級公路,平原、微丘區的行車道寬度,當交通量較大時,可采用6.0米。
第3.0.3條 爬坡車道和變速車道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當縱坡大于4%時,可沿上坡方向設爬坡車道,爬坡車道的寬度一般為3米。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體交叉、服務區、車站等處,應設置變速車道。變速車道的寬度一般為3米。
3.0.4條 中間帶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應設置中間帶。
中間帶由兩條左側路緣帶及中央分隔帶組成。路緣帶的構造應起到誘導視線的作用。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帶應設置必要的安全和防眩、導向設施。
中間帶的寬度,一般規定如表3.0.4、
( 表3.0.4 中間帶寬度 略)
長度≥100米的隧道、總長≥50米的橋梁或高架橋、或受地形條件及其它特殊情況限制時,可采用表3.0.4的低限值。
在中央分隔帶上設置路上設施時,其寬度應符合設置該設施的要求。
因受條件限制未能設置中間帶的一級公路,必須劃出路面標線或設分隔器。
第3.0.5條 路肩
與行車道連接部分應設路肩。各級公路的路肩寬度,一般規定如表3.0.5。
(表3.0.5: 各級公路路肩寬度 略)
高速公路和設中間帶的一級公路,行車道左側不設路肩;當為分離式斷面的路基時,行車道左側路肩可適當減窄,一般寬度為:高速公路平原、微丘區≥1.25(0.75)米,山嶺、重丘區≥1.00(0.50)米;一級公路平原、微丘區≥1.00(0.50)米,山嶺、重丘區≥0.75(0.50)米。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的路肩,除加固處理部分外,應設有不小于0.5米的土路肩。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的硬路肩,在受地形限制及其它特殊情況的路段,可采用本條和表3.0.5括號內的減少值。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應在路肩寬度內設右側路緣帶。其寬度一般為0.5米。
四級公路路肩寬度,當采用單車道路面時,一般為1.05米;其余情況下為0.05米。
二、三、四級公路在村鎮附近以及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路肩應予加固,以充分利用。
在路肩上設置路上設施時,應增加設置路上設施所需寬度。
第3.0.6條 緊急停車帶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當右側硬路肩的寬度小于2.25米時,應設緊急停車帶。緊急停車帶的設置間距,平原、微丘區為300米左右,山嶺、重丘區為500米左右;緊急停車帶的寬度包括硬路肩的內為3米,有效長度≥30米。
第3.0.7條 錯車道
四級公路,當采用4.5米的單車道路基時,應在適當距離內設置錯車道。錯車道應設在有利地點,并使駕駛員能看到相鄰兩錯車道間駛來的車輛。錯車道的路基寬度≥6.5米,有效
長度≥20米。
第3.0.8條 慢行道
為保證公路交通安全和良好的交通秩序,有必要分隔汽車和其它車輛及行人的路段,應將快、慢行道分開。快、慢行道公開的條件一般規定如下:
一、不允許慢速車輛與汽車混合行駛的高速公路及一級公路;
二、汽車及其它車輛的交通量都很大的二級公路,當混合行駛相互干擾較大的路段;
三、城鎮附近混合交通量較大的三級公路。
當沿行車道設慢行道時,應以足夠尺寸的外側分隔帶分開;專供自行車通行的慢行道,行車道與慢行道可用分隔器分隔或用路面標線分開。
通行拖拉機或獸力車為主的慢行道,其寬度應根據當地行駛拖拉機或獸力車車型及交通量而定。當沿公路一側設置時,應不小于雙向行駛要求的寬度。
一個自行車道的寬度為1.0米。自行車道數應根據自行車交通量而定,當單獨設置自行車道時,一般不應少于雙車道的寬度。
人行道的寬度為第0.75米或1米,大于1米時按0.5米的倍數增加。
第3.0.9條 視距
各級公路在平曲線和縱斷面上的停車視距,應不小于表3.0.9的規定。
高速公路及一級公路的停車視距,應按表3.0.9的規定采用,其它各級公路的視距應小于兩倍表3.0.9米規定的視距的長度。
對向行駛的雙車道公路,根據需要,結合地形設置保證具
表3.0.9: 各級公路停車視距
有超車視距的路段。
第3.0.10條 平曲線半徑
各級公路的最小平曲線半徑,規定于表3.0.10。一般情況下,應盡量采用大于或等于表列一般最小半徑,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質量。當受地形或其它條件限制時,方可采用表列極限最小半徑。
(表3.0.10 :各級公路的最小平曲線半徑 略)
改建公路利用現有公路路段,二級公路山嶺、重丘區的極限最小半徑可采用50米;三級公路山嶺、重丘區的極限最小半徑可采用25米。采用以上極限最小半徑時,宜相應增加超高橫坡度。
為保證行車安全,位于平地或下坡的長直線的盡頭不得采用小半徑的平曲線。
第3.0.11條 平曲線超高
當平曲線半徑小于表3.0.10規定的不設超高的最小半徑時,應在曲線上設置超高。超高的橫坡度按計算行車速度、半徑大小,結合路面種類、自然條件等情況確定,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超高橫坡度不超度10%,其它各級公路不超過8%。
在積雪、寒冷地區,最大超高橫坡度不宜大于6%。
當超高橫坡度的計算值小于路拱坡度時,設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
第3.0.12條 平曲線加寬
平曲線半徑等于或小于250米時,應在平曲線內側加寬。雙車道路面的加寬值規定如表3.0.12、單車道路面加寬值按表列數值折半。
(表3.0.12 :平曲線加寬 略)
四級公路和山嶺、重丘區的三級公路采用第1類加寬值;其余各級公路采用第3類加寬值,對不經常通行集裝箱運輸的半掛車的公路,可采用第2類加寬值。
第3.0.13條 緩和段
當平曲線半徑小于表3.0.10所列不設超高的最小半徑時,應設緩和曲線。四級公路的緩和曲線可用超高緩和段代替。
緩和曲線采用回旋曲,緩和曲線的長度應等于或大于表3.0.13的規定。
( 表3.0.13 : 各級公路緩和曲線長度 略) 行車道的超高或加寬應在緩和曲線內進行。
第3.0.14條 回頭曲線 回頭曲線各部分的極限指標規定如表3.0.14、
(表3.0.14: 回頭曲線極限指標 略)
(表3.0.15條 縱坡 略)
各級公路的最大縱坡,應不大于表3.0.15的規定
(表3.0.15 :各級公路最大縱坡 略)
在海拔2,000米以上或嚴寒冰凍地區的山嶺、重丘區四級公路,最大縱坡應不大于8%。
各級公路的長路塹路段,以及其它橫向排水不暢的路段,均應采用不小于0.3%的縱坡。
第3.0.16條 縱坡長度
山嶺、重丘區的公路,當連續縱坡大于5%時,應在不大于表3.0.16所規定的長度處設置緩和坡段。緩和坡段的縱坡應不大于3%。
(表3.0.16 : 縱坡長度限制 略)
第3.0.17條 平均縱坡
為了合理運用最大縱坡、坡長和緩和坡段的規定,以保證車輛安全順利行駛,二、三、四級公路越嶺路線的平均縱坡,一般以接近5.5%(相對高差為200~500米)和5%(相對高差大于500米)為宜,并注意任何相連三公里路段的平均縱坡不宜大于5.5%。
第3.0.18條 合成坡度
在設有超高的平曲線上,超高與縱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得超過表3.0.18的規定。
(表3.0.18: 合成坡度值 略)
三、四級公路,在山嶺、重丘區的工程特別艱巨路段,合成坡度值可適當增大。各級公路在積雪嚴寒地區,合成坡度值應不大于8%。
第3.0.19條 高原縱坡
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地區,各級公路的最大縱坡值應按表3.0.19的規定折減。最大縱坡折減后,如小于4%,仍用4%。
(表3.0.19:高原縱坡折減值 略)
第3.0.20條 豎曲線
各級公路在縱坡變更處均應設置豎曲線。豎曲線的半徑和豎曲線的最小長度規定如表3.0.20。通常應采用表列一般最小半徑值。
(表3.0.20: 各級公路豎曲線半徑和最小長度 略)
第3.0.21條 豎曲線與平曲線的組合
當豎曲線與平曲線組合時,豎曲線宜包含在平曲線之內,且平曲線應稍長于豎曲線。凸形豎曲線的頂部或凹形豎曲線的底部,應避免插入小半徑平曲線或將這些頂點作為反向曲線的轉向點。在長的平曲線內應避免出現幾個起伏的縱坡。
第3.0.22條 橋上線形及橋頭引道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上的大、中橋,以及各級公路上的小橋與涵洞的線形及其與公路的銜接,應符合路線布設的規定。
二、三、四級公路上的大、中橋線形,一般為直線,如必須設成曲線時,其各項指標應符合路線布設的規定。
橋上縱坡不宜大于4%;橋頭引道縱坡不宜大于5%。位于市鎮混合交通繁忙處,橋上縱坡和橋頭引道縱坡均不得大于3%。
橋頭兩端引道線形宜與橋上線形相配合。
第四章 路 基
第4.0.1條 用地范圍
新建公路路堤兩側排水溝外邊緣(無排水溝時為路堤或護坡道坡腳)以外,路塹坡頂截水溝外緣(無截水溝為坡頂)以外:1米范圍內為公路用地范圍;在有條件的地段,高速公路3米,一級公路3米,二級公路2米的范圍內為公路用地范圍。高填深挖路段,為保證路基的穩定,應根據計算確定用地范圍。
行道樹一般應在用地范圍內種植,有條件種植多行林帶的路段,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用地范圍。
公路沿線房屋、料場、苗圃等,應在節約用地的原則下,盡量利用荒地或坡地,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用地范圍。
現有公路,一般保持原有用地范圍不變;改建公路時,應參照新建公路用地范圍的規定具體確定。
公路用地范圍內,不得修建非路用房屋,埋設電桿、管線,修建渠道等;確屬需要時,應取得地區以上公路主管部門的協議,并符合有關規定。
第4.0.2條 路基設計的基本要求
路基應根據其使用要求和當地自然條件(包括地質、水文和材料情況等)并結合施工方法進行設計,既要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又要經濟合理。
影響路基強度和穩定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須采取攔截或排出路基以外的措施。設計排水設施時,應保證水流排泄暢通,并結合附近農田排灌,綜合考慮。
修筑路基取土和棄土時,應盡量將取土坑、棄土堆平整成可耕地和減少棄土侵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塞河道。
通過特殊地質、水文條件的路基,應作好調查研究,并應結合當地實踐經驗,進行個別設計。
第4.0.3條 路基寬度
公路路基寬度為行車道與路肩寬度之和。當設有中間帶、路緣帶、變速車道、爬坡車道、緊急停車帶、慢行道或路上設施時,均應包括這些部分的寬度。
各級公路路基寬度,一般規定如表4.0.3
(表4.0.3: 公 路 路 基 寬 度 略)
四級公路一般采用3.5米的單車道路面和6.5米的路基。當交通量較大或有特殊需要時,可采用6.0米的雙車道路面,7.0米的路基。在工程特別艱巨的路段以及交通量很小的公路,可采用4.5米的路基,并應按第3.0.7條的規定設置錯車道。
第4.0.4條 路基橫斷面
各級公路的路基標準橫斷面一般規定如圖4.0.4、其各部分尺寸,如行車道、路緣帶、緊急停車帶、中間帶、土路肩等部分圖4.0.4 (略)
的寬度,應按本標準第3.0.2條、第3.0.4條、第3.0.5條、第3.0.6條的規定進行設計。城郊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快、慢行道分開的橫斷面類型,可根據當地的實踐經驗采用。
第4.0.5條 路基高度
路基高度的設計,應使路肩邊緣高出路基兩側地面積水高度,同時要考慮地下水、毛細水和冰凍的作用,不致影響路基的強度和穩定性。
路基設計標高,一般為路基邊緣高度。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高度,一般應高出表4.0.5所規定洪水頻率計算水位0.5米以上。
(表4.0.5: 路基設計洪水頻率 略)
第4.0.6條 路基壓實
公路路基應有足夠的壓實度。當路基修竣即鋪筑路面時,路基的壓實度,應符合表4.0.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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