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為加強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規范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行為,確保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了《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前 言
《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是針對建筑行業具有的施工特點及其危害與風險的特性,為建筑企業使用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 ILO-OSH 2001》(以下簡稱《導則》)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原國家經貿委公告2001年第3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供的指導性技術文件。其目的是作為一種切實可行的工具,幫助和指導建筑企業建立并保持既反映《導則》的總體目標和包括《指導意見》的一般要素,又適合自身行業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以便其采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不斷消除、降低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建筑業是一個危害因素復雜、風險程度高、傷亡事故多發的行業,因此,建筑企業密切結合自身的危害特點,按照《導則》和《指導意見》的原則要求,建立一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現代化管理體系至關重要?!督ㄖ髽I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能夠幫助建筑企業在這方面取得切實的成效,并為建筑企業安全文化的發展提供有力的工具。
本指南可供建筑企業及所有從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人員使用。本指南不作為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注冊的準則使用;對于希望通過認證的建筑企業,使用本指南將有助于其滿足《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原國家經貿委公告2001年第30號,以下簡稱《審核規范》)及其他認證準則的要求。
本指南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編制。
一、 總則
(一)目的
《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是為建筑企業使用《導則》和《指導意見》提供的指導性技術文件,目的是作為一種切實可行的工具,幫助和指導建筑企業建立并保持反映《導則》的總體目標和包括《指導意見》的一般要素,并適合本行業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以便其采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不斷消除、降低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由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活動多樣、施工條件多變,因此,建筑企業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施工活動類型、危害與風險的實際狀況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動中的行業特點,來靈活確定其對實施指南的適用程度,以確保對本指南的使用能夠切實有效:
(1)產品固定,在連續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里需要在有限的場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進行施工,多個分包單位同時作業以及交叉作業繁多;
(2)露天及高處作業多,在一棟建筑物的施工作業中,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作量的70%,高處作業約占90%,致使現場易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并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機械和設備較多,容易產生機械傷害;
(4)手工勞動及繁重體力勞動多,致使作業人員容易疲勞、注意力分散和出現誤操作;
(5)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而且,隨著工程的進展,施工現場的施工狀況及危害和風險也隨著變化;
(6)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文化層次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容易出現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
(7)施工流動性大,施工現場變化頻繁。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建筑企業:
(1)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地消除和盡可能降低員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可能遭受的與企業活動有關的風險;
(2)實施、維護并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3)保證遵循其聲明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向社會表明其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原則。
二、 基本要求與主要步驟
(一)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運行模式
建筑企業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核心是為企業建立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過程,并以持續改進的思想指導企業系統地實現其既定的目標。因此,建筑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遵循《導則》與《指導意見》提出的管理體系運行模式,即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改進措施(圖2-1),這一運行模式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也滿足《審核規范》及其他認證準則的要求。
圖2-1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主要要素
(二)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基本特點
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方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著若干通用的特點,如強調最高管理者的承諾與責任、員工參與、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持續改進和體系評價等。建筑企業在建立與實施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時,應注意在這些通用特點的基礎上,結合自身職業安全健康風險與管理的實際,充分體現下述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本特點。
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動態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項目的不同,其生產工藝和方法也是多樣且規律性差。因此,建筑企業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時,應特別注意根據客觀狀況的變化,及時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
2.強化承包方的教育與管理
建筑企業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而這些人員的文化層次較低,人員素質差,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建筑企業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時,應特別注意通過適當的培訓與教育形式來提高承包方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知識,并建立相應的程序與規定,確保他們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并促進他們積極地參與體系實施和以高度責任感完成其相應的職責。
3.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相關方,如承包方、業主、監理方和供貨方等。因此,為了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與不斷改進,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與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與各承包方的技術交底與協調、及時收集并滿足業主與監理方的各項要求等。
4.強化施工組織設計等設計活動的管理
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但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都必須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及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執行。因此,必須通過體系的實施建立和完善對上述設計活動的管理,確保每一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都要根據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從而促進建筑施工的本質安全。
5.強化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施工活動的流動性,在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活動中都要涉及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的管理問題,這一問題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隊伍出現安全與中毒等事故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筑企業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時,必須對此建立與保持相應的程序和規定,以控制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管理中的風險,杜絕由此造成各類事故的發生。
6.融合
建筑企業應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作為其全面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建立與運行應融合于整個企業的價值取向,包括體系內各要素、程序和功能與其他管理體系的融合。
(三)體系建立與實施的主要步驟
建筑企業可參考如下步驟來制訂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推進計劃:
1.學習與培訓
在企業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需要企業所有人員的參與和支持。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既是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過程,也是企業所有員工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過程。因此,體系的建立與實施需要通過不同形式的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管理思想,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對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意義。
管理層培訓主要是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以及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培訓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在推進體系工作中給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內審員培訓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關鍵。應該根據專業的需要,通過培訓確保他們具備開展初始評審、編寫體系文件和進行審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體員工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了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各項實踐。
2.初始評審
初始評審的目的是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提供基礎,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建立績效基準。
初始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收集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及需遵守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2)對現有的或計劃的建筑施工相關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對所有現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規定、過程和程序等進行檢查,并評價其對管理體系要求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防護記錄和趨勢分析;
(6)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進行評價。
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礎。
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的持續改進,建筑企業應參照本指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章節中初始評審的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3.體系策劃
根據初始評審的結果和本企業的資源,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策劃。策劃工作主要包括:
(1)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2)制定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目標及其管理方案;
(3)結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
(4)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
(5)為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準備必要的資源。
(6)文件編寫
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要求,以適用于建筑企業的自身管理形式對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規定,以確保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7)體系試運行
各個部門和所有人員都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動,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進行試運行,以檢驗體系策劃與文件化規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
(8)評審完善
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試運行,特別是依據績效監測和測量、審核以及管理評審的結果,檢查與確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各要素是否按照計劃安排有效運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使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三、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實施
(一) 方針與承諾
1.目的
建筑企業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規定其體系運行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并為下一步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性框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在制定、實施與評審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時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方針實施與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與企業的其他管理體系協調一致:
1)企業自身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2)所適用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規定;
3)企業規模及其自身風險的特點;
4)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5)員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2)為確保所建立與實施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能夠達到控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和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目的,建筑企業所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諾遵守自身所適用且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所屬管理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定和建筑企業與其他用人單位簽署的集體協議或其他要求;
2)承諾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業對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簡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頒布日期,并經最高管理者簽字生效;
2)傳達到作業場所的全體員工并確保其理解,以鼓勵和促進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3)應通過管理評審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以確保方針能夠適應建筑企業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4) 應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夠方便地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2條款。
(二)組織
該過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確立和完善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正確、有效的實施與運行所必需的組織保障基礎。體系的組織包括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和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以及記錄和記錄管理。
1.機構與職責
(1)目的
建筑企業的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并應在企業內設立各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領導崗位,針對那些對其施工活動、設施(設備)和管理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監督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并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應至少明確規定下列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職責和權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產管理、工程技術、物資管理、設備管理、運輸、教育培訓、安全保衛等職能部門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b)各專業工程處(公司)、項目部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c)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如項目安全員);
(d)確定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的人員;
(e)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業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職責應:
(a)采用與建筑企業相適應的形式(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手冊、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作業指導書、培訓材料)將其文件化并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以確保使他們了解自身的職責與權限以及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b)根據企業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c)能夠促進企業所有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3)建筑企業的最高管理者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d)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4)建筑企業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管理者代表,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并確保其在職業安全健康職責不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沖突的條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實施、保持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績效;
(c)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
5)建筑企業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確保上述各級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建筑企業,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當企業內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確保體系有效實施與運行時,建筑企業還應考慮靈活使用外部的專家等。
6)對于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建筑企業,企業應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與保持安委會的協商計劃),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1條款。
2.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1)目的
建筑企業為了有效地開展體系的策劃、實施、檢查與改進工作,必須基于相應的培訓來確保所有相關人員均具備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具備本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險危害因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應建立并保持培訓的程序,以便規范、持續地開展培訓工作。培訓程序應重點闡述下述關鍵過程的內容與方法:
(a)以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法律法規要求、控制措施計劃與規程等為基礎開展培訓需求評估,明確企業內部各相關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操作崗位)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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