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文件
豫經貿安全[2001]1040號
關于轉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轄市經貿委、勞動(人事勞動)局,焦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通知》要求,結合我省經貿委、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審計廳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的通知》(豫經貿安全[2001]1120號)精神,制定具體落實意見,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政策貫徹落實,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附件: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文件
安監管技裝字[2001]65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直屬事業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更好地為企業服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能配置,全國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負責,具體工作由全國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承擔。
二、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要認真貫徹國家及地方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發放和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確保使用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 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發放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生產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其產品必須經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查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從事生產和銷售;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必須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和銷售(2000年由國家經貿委頒發的《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資格認可后方可從事相應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進品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我國勞動防護用品國家標準,暫無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可按照我國認可的標準進行檢驗。進口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經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許可證制度,安全許可證由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頒發。具體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
四、 凡已取得《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按《關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安全[19999]55號)要求及時換證。凡新申辦《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一律先報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受理,具體發證事宜將另行通知。
五、 各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要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下,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工作,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要求。目前,按照有關規定,大部分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已滿,我局擬定2001年11-12月份,對各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審查換證工作。需要換證的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提出申請,于2001年10月底,報送全國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西街17號;郵政編碼:100029;電話:(010)64897068;傳真:(010)64897068。
六、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和有關檢測檢驗人員要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規范行政和服務行為,按照“公正、求實、科學”的原則嚴格監督和指導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生產、銷售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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