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轉發《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衛生部關于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發 文 號:京革發〖1979〗370號
發布單位:京革發〖1979〗370號
治,高硫高砷有色礦焙燒的二氧化硫和氧化砷煙氣防治、鈹冶煉、汞冶煉、鋁冶煉和磷肥生產含氟煙氣的防治等等,有關部門、地區和企業,應結合科學研究,提高現有防治效果,積極解決毒害問題,使作業場所的勞動條件有較顯著的改善.
3.凡危害嚴重而沒有采取防塵防毒措施的干法或敞開式生產,應該首先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盡可能使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大幅度地降下來,然后納入各部門和地方規劃,逐步從根本上解決.
4.對已經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繼續鞏固,爭取做出新的成績;曾經達到現又回升的,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早恢復到國家衛生標準.凡有防塵防毒設施,近年來由于管理不善被損壞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應盡快修復和改進,要在一九七九年內使防塵防毒效果達到歷史最好水平.
5."五小企業"的防塵防毒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調查研究,摸清情況,樹立樣板,作出規劃,積極解決.對塵毒危害特別嚴重的企業,要根據生產發展,結合技術改造,考慮遷、并或轉產,一時無法遷并改造的,也要采取臨時措施,控制塵毒的危害.
6.各地區、各部門在制定規劃時要注意盡可能采用現代化技術,推廣無毒無害生產工藝,結合技術革新不斷改造舊工藝,要使防塵防毒措施盡可能與機械化、自動控制,減輕勞動強度,綜合利用結合起來.對于隨著生產的發展而產生的新塵毒危害,要在實現四個現代化過程中,同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