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實行《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和《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的通知
發 文 號:(79)交水運字1090號
發布單位:(79)交水運字1090號
怕曬、不怕凍的貨物,如木材、毛竹、集裝箱、鋼材等。
三、經承、托運雙方協議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
按照上述第三項規定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發貨人須經起運港和承運船舶取得一致意見,并由發貨人在運單"發貨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同意配裝甲板"字樣后,起支港才能承運。
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起運港應在運單上加蓋"甲板貨物"戳記。
第五條 為單件甲板貨物進行特殊捆綁加固所需用的材料(如捆綁索具、襯墊、焊接支架、支撐等)由發貨人提供。卸船時由到達港隨同貨物交給收貨人。
為單件甲板貨物進行特殊捆綁加固及到達后的拆除工作,由承運船負責;托運人應承擔所發生的工時費用。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導致甲板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損壞,由承運人負責賠償。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將不符合甲板貨物配裝條件的貨物擅自裝載在甲板上;
二、由于承運人過失發生的責任事故。
除此以外,承運人均不負責賠償。
注:入海河流的感潮河段是指受潮流影響的河段,這個河段的界限應由所屬水系有關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劃定。如長江感潮河段的界限根據長江航政管理局的規定,以長江南岸黃山鵝鼻嘴,與北岸十圩港煙囪的聯線為界,以下即為感潮河段。
附錄四
關于沿海航線蜜蜂運輸的幾項規定
為加強沿海蜜蜂運輸管理,針對海船甲板裝運蜜蜂的特點,明確承、托運之間的責任界限,保障蜂農的經濟利益,適應農副業生產發展的需要,特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是我部頒發的《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七章"特種運輸"和《水路甲板貨物運輸規定》的補充。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蜜蜂運輸是指蜜蜂及其蜂箱、蜂具的運輸。蜂箱分為重單箱和重繼箱兩種。蜂具包括空蜂箱、蜂蜜桶、攪蜜桶和蜜蜂飼料等。蜂箱、蜂具的換算重量統一規定如附表。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內沿海水域以及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的蜜蜂運輸。
第三條 托運人托運蜜蜂,必須預先辦妥下列證明文件和保險手續:
一、主管機關規定的衛生檢疫證、放蜂證以及放蜂場地證等證明文件;
二、當地人民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證。
不具備上述證明文件和保險手續,起運港不得受理承運。
第四條 托運人托運蜜蜂,應派員隨船押運;但婦女和兒童禁止隨船押運。押運員按每100個蜂箱指派一名計算(尾零數超過50箱的可增派一名);如托運人要求增派押運人員時,應經承運人同意。
承運人應將核準的押運員姓名及證明文件名稱、號碼,注明在貨物運單上。
對未經核準擅自登輪的押運人員,在船舶開航前發現的,承運人可以責令其立即離船;在船舶開航后發現的,除按規定計收客票費外,另加收票價一倍的罰款。
第五條 押運人對押運的蜜蜂及其蜂箱。蜂具等,應自行采取必要的照料、安全措施。在運輸途中不得放蜂;必要時,可打開蜂箱口通風降溫,但應防止蜜蜂逸出蜂箱。
押運人應遵守船上有關安全規定,服從船長統一指揮;不得在船上使用煤油爐,不得私帶家禽、家畜上船。
第六條 船舶裝運蜜蜂,一律裝載在甲板上。承運蜜蜂的船舶,在裝船前應檢查積載蜜蜂的甲板位置,做好清潔工作。在船舶結構條件允許時,應盡量配載在艙面不易上浪處。起運港在裝船積載時,要堆成雙聯樁、蜂箱口向外(重箱),并留出通道。
在裝船完畢后,船方應協助押運人員進行加固綁扎工作。在船舶航行中,隨時檢查裝載狀況,遇有風浪危及蜜蜂安全時,應協助押運人員盡可能進行施救工作。
第七條 承運人對承運蜜蜂的責任界限除按照《水路甲板貨物運輸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處理外,并補充下列規定:
一、由于海浪、暴風、暴雨等襲擊船舶甲板,以致蜜蜂、蜂具、蜂箱被淹死、打毀或卷走,以及押運員照料不當以致蜜蜂死亡等等非承運人過失造成的一切損失,承運人均不負賠償責任。
二、對于海損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按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未規定事項均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和《水路甲板貨物運輸規定》辦理。
附表:(略)
關于蜜蜂及蜂箱、蜂具的換算重量標準
名稱 計算單位 換算重量(公斤)
重單箱 箱 15
重繼箱 箱 30
空蜂箱 箱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