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
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的意見
(國家經貿委1999年4月26日)
為貫徹199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整頓和關閉“五小”企業,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的精神,以及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的指示,針對小火電機組存在的規模效益差、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等問題,抓住當前電力供需矛盾緩和的有利時機,經與有關方面共同研究,對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停小火電機組的范圍及要求
(一)在老舊機組替代改造項目中被替代的機組、已退役報廢的機組和服役期滿單機容量2·5萬千瓦以下(含2·5萬千瓦)的凝汽式機組,1999年12月31日前一律予以關停;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中壓、低壓常規燃煤(燃油)機組,2000年底前予以關停;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高壓常規燃煤、燃油機組,2003年低前基本關停。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的小火電機組在關停以前,必須燃用含硫量小于1%的燃料或采取其他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
(二)對個別邊疆省份、孤立小電網或與主網聯系較少的地方電網內的小火電機組,關停進度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推遲,但推遲關停計劃需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電力局(電力公司)審核確認,并報國家經貿委批準。
(三)未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審批的在建小火電機組應立即停止建設。
(四)對熱電聯產、綜合利用小火電機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檢查核實。凡名義上是熱電聯產、綜合利用,實際上是凝汽式發電的小火電機組,必須立即關停;確屬熱電聯產、綜合利用的小火電機組,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要按國家對熱電聯產、綜合利用的有關政策,繼續給予支持。
二、關停小火電機組的措施
(一)對到期應予關停的小火電機組,電網企業不得收購其電力電量;煤炭、石油企業不得為其提供煤炭、燃油;銀行不得為其提供貸款。小火電機組關停后應就地拆除報廢,不得易地使用。
(二)實行關停小火電機組與老舊機組替代改造項目審批掛鉤制度。凡不按關停要求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地區,不再批準其老舊機組替代改造項目。
(三)對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地區和企業,電網企業要保證其電力正常供應;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安排進行老舊機組替代改造或熱電聯產改造,但項目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四)小火電機組關停后的人員安置問題,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企業隸屬關系妥善解決。被關停機組的債務,原則上應按資產隸屬關系和企業性質由出資者或債務人負責償還。老舊機組替代改造機組的債務;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大機組代發還貸電量償還被關停機組的債務。
三、組織實施
(一)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由國家經貿委牽頭,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環保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會同省電力局(電力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檢查核實小火電機組情況,制訂關停計劃,于1999年6月底以前報國家經貿委,同時抄報國家計委、財政部、環保總局、國家電力公司。關停計劃經國家經貿委會同上述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核批準后實施。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根據本意見和國家經貿委等部門批準的關停計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關停小火電機組是優化電力工業結構的重要舉措,對于整頓和改革電價,實現城鄉用電同網同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電力公司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加大力度,加快進度,抓緊組織實施。
主題詞:工業 電力 調整 通知
抄送:
黨中央各部門,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中央軍委辦公廳、總后勤部、武警總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
各民主黨派中央。
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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