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和有關意見的通知
發 文 號:京勞特發【1995】441號
發布單位:京勞特發【1995】441號
具有全位置(平、立、橫、仰)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于10名;管板位置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于2名;應有實際工作經驗的鉚工和起重工.
(2)具有滿足壓力容器現場組焊需要的暗室、評片室、焊機房、焊接材料庫房(一般為集裝箱式)等,暗室應有保證洗片質量的有效措施.
(3)球罐組焊現場應搭設防風、防雨棚,保證達到有關標準規定的施焊條件.
(4)有現場射線探傷作業所須安全防護及警界措施.
(5)有保證溫、濕度措施的現場焊材庫,焊材庫應配備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溫設備.
(6)有現場對球罐進行整體熱處理的能力和相應的工裝設備、溫控記錄儀器、儀表等.
(7)有測量球罐幾何尺寸、球罐柱腿垂直度、基礎充水沉降等項目的專用工具和手段.
3、AR4制造許可證單位
(1)材料質控系統負責人(材料責任工程師),必須由本單位符合專業要求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人員擔任.
(2)具有中、高級別,且技術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機加工人員和熱處理操作人員.
(3)具有滿足超高壓容器生產需要的機械加工設備及工裝卡具.
(4)具有滿足超高壓容器檢驗需要的無損檢測設備和檢測手段.
(5)有分析超高壓容器用材料化學成份的儀器和設備.
(6)應有滿足超高壓容器耐壓試驗要求的試驗場地、設備和檢測工具.試驗場地應有保證環境溫度、試壓介質溫度的有效措施及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4、DR1制造許可證單位
(1)有滿足管制氣瓶或坯制氣瓶批量生產的管坯或鋼坯切割(或鋸割)設備.
(2)有滿足與所生產氣瓶品種、規格相適應的瓶口加工設備.包括:收口和瓶嘴加工專用設備,打鋼印標記專用設備,外測法水壓試驗設備.
(3)生產坯制氣瓶的單位,應有與所生產氣瓶規格相適應的沖孔、拔伸設備及其附屬動力設施.
(4)生產調質氣瓶的單位,應調備專用磁粉探傷機或超聲波探傷機1臺.
(5)有適應無縫氣瓶批量生產的專用檢驗工具和工裝.
(6)有能保證無縫氣瓶連續熱處理的設備及能有效控制、監測爐溫、瓶溫的儀器:對生產調質氣瓶的,應有連續淬火和回火的熱處理設施.
(7)有不低于100倍的金相顯微鏡及制取金相試樣和照相設備.
(8)有能測量試驗壓力、全變形量、殘余變形量并可實時記錄的水壓爆破試驗設備.
(9)有滿足氣密性試驗要求的高壓壓縮機至少1臺,并有適應氣瓶氣密性試驗的貯水槽、工裝及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
5、DR3制造許可證單位
(1)技術人員中至少應有1名大專或以上學歷的無機化工或化學、化工專業人員.
(2)應有滿足生產需要的填料車間及相應的配料、攪拌、振動設備、烘干窯、蒸壓釜等設備.
6、各類氣瓶生產單位必須有封閉管理的氣瓶生產線.液化石油氣瓶生產單位必須有封閉的連續的生產流水線.
7、生產不銹鋼和有色金屬壓力容器的單位,應有專用的生產場地,必要的保護設施和滿足需要的工裝及設備.制造不銹鋼壓力容器的單位應有晶間腐蝕試驗條件,酸洗鈍化設施,等離子切割等設備.
第十二條 各級別許可證制造單位必須具備制造合格壓力容器產品的能力,保證產品質量合格,保證工藝穩定性,保證產品售后服務質量.
第三章 認可程序
第十三條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資格認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技術鑒定、審查、批準和發證.
第十四條 申請
1、申請單位申請增加任何級別許可證,須提出申請報告并填寫"壓力容器制造申請書"(附件四)和"企業基本情況及制造壓力容器主要設備表"(附件五).申請報告應重點概述本單位從事壓力容器生產的技術力量、工裝設備、檢測手段等情況,說明申請的必要性、充分性及生產能力.
2、申請AR1—3級、CR級和DR2—4級中任一級別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取得BR級制造許可證三年以上.
3、持BR級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申請增加DR5項制造許可證的(或反之),應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
4、持有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申請許可證增項,或持有省級勞動部門頒發的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符合本條第2款條件)申請增加AR級、CR級和DR1—4級中任何一項制造許可證的,應先將申請報告報省級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業務主管部門(無企業主管部或主管部無此職能部門的,只報省級勞動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勞動部職安與鍋爐局.
第十五條 受理
1、勞動部職安與鍋爐局或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在接到申請單位的報告后,根據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對照本《規則》要求,結合國家有關政策,經研究后對同意受理的單位予以批復,通知申請單位及有關部門.
2、下列單位之一的,不予受理壓力容器制造申請;
(1)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
(2)以學會、協會、咨詢公司、聯營公司名義申請的;
(3)從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的單位;
(4)其它不符合本規則基本要求的.
3、批復下達后,申請單位應積極做好準備,有關部門應在18個月內完成制造資格審查工作.由于申請單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制造資格審查的,受理批復即行失效.
第十六條 產品試制與技術鑒定
1、申請單位接到批復后,可進行受理范圍內壓力容器產品的試制工作,試制的壓力容器產品應具有代表性,且應與申請的類別品種相適應.受檢產品的設計圖樣應由具備相應設計資格的單位設計,并應蓋有設計資格印章.
2、試制數量:AR級、CR級和BR級許可證制造范圍的壓力容器,一般為1—2臺(輛);DR級許可證制造范圍的各類氣瓶,按相應產品標準規定的批量,一般為2—4批,且大容積氣瓶不少于100只;中容積氣瓶不少于1000只;小容積氣瓶不少于400只.
3、申請單位在試制產品前,應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決定是否授權檢驗單位對試制產品實行監檢.
4、試制液化氣體汽車罐車、鐵路罐車、超高壓容器和氣瓶產品的,試制工作完成后,須按《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超高壓容器安全監察規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等的規定,由省級或其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產品技術鑒定(無主管部門的由勞動部門組織,下同).技術鑒定前,應由有資格的技術權威機構對試制產品進行檢測,并提出檢測報告,供鑒定會審定;試制單位應按技術鑒定的有關規定做好準備工作,并編寫技術鑒定大綱.技術鑒定應有所在地地(市)級或其以上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代表參加;試制其它壓力容器產品的,由受理其申請的勞動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產品技術鑒定.
第十七條 審查
產品試制工作(或技術鑒定)完成(或通過)后,由勞動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壓力容器制造資格審查,審查分初審和復審.審查工作應按"審查要求及審查要點"(見附件六)的要求進行.
1、初審和復審的組織
(1)申請AR級、CR級和DR1—4級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或已持有AR級、CR級和DR1—4級制造許可證的申請增加其它項的單位,由省級勞動部門會同企業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勞動部職安與鍋爐局會同企業主管部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復審.
(2)申請BR級和DR5級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由地(市)級勞動部門會同同級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初審(無地市級主管部門的企業,由勞動部門組織);省級勞動部門會同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復審.
2、初審和復審的要求
初審工作應根據申請單位所申請制造壓力容器類別、品種范圍,按本《規則》規定相應級別許可證的條件進行全面審查.復審應對初審情況進行審核并有所側重地復查,對初審提出的問題要核查整改的情況.
初審和復審時,申請單位應按本《規則》第十六條第1、2款有關規定分別提供受檢產品.
初審結束后,組織初審的勞動部門與企業主管部門應在申請單位整改結束后,將初審報告和提請復審的報告一同報組織復審的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
在保證審查質量的前提下,經組織初、復審部門協商一致,初審和復審工作可合并進行.
3、外商投資企業和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其產品技術鑒定和制造資格初、復審工作,均由勞動部門按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組織和實施.
第十八條 審查組組成及審查組評定意見
1、審查組應由組織審查工作(初審或復審)的勞動部門、主管部門和下一級勞動部門、主管部門以及其它有關人員組成,一般不超過8人.審查組人員應精通質量管理、制造工藝、焊接、無損檢測和產品檢驗等專業.勞動部門代表任組長,主管部門代表任副組長.
2、審查組完成初審或復審工作后,須寫出審查報告.審查報告應包括審查組成員名單(注明工作單位、技術職稱、職務等)、審查工作概況、審查內容、專業小組審查意見、申請單位所申請許可證級別和品種范圍、審查組評定意見等.審查報告應由審查組全體成員簽名同意.如有不同意之處,應寫明保留意見.
3、審查組評定意見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1)具備條件
根據審查結果,符合所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級別、品種范圍資格的各項條件和要求的,可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根據審查結果,基本符合所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級別、品種范圍資格條件和要求,對存在的問題經短期整改,能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對有些關鍵條件存在問題的,可視問題嚴重程度,整改后報省級勞動部門或勞動部、主管部組織審查確認.
(3)不具備條件
根據審查結果,有多項條件不符合所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級別、品種范圍的條件和要求,又無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評為不具備條件.被評為不具備條件的單位,二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任何壓力容器制造申請.
第十九條 批準
1、AR級、CR級和DR1—4級制造許可證,由勞動部職安與鍋爐局和企業主管部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復審組的審查意見,經綜合評議后,提出結論意見,并填寫《壓力容器制造批準書》(附件七),報勞動部審批.
2、BR級和DR5級制造許可證,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復審級的審查意見,經綜合評議后,提出結論意見,并填寫《壓力容器制造批準書》,報省級勞動部門審批.
3、"壓力容器制造批準書"由批準發證的勞動部門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存檔.
第二十條 發證
1、經勞動部或省級勞動部門審查批準的單位,可辦理《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懸掛用一份;存檔用一式六份).
存檔用正本和懸掛用《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發給制造單位;其余副本分別由部、省、市三級勞動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存檔;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副本)只發勞動部門存檔.
2、《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存檔用)和《壓力容器制造批準書》上,必須寫明所批準制造單位的全稱、從事壓力容器制造的車間、工程處、分廠等二級單位的名稱,還應分別注明各二級單位的制造資格級別和品種范圍.
3、已取得省級勞動部門頒發的BR級和DR5項《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因增加許可證級別而改由勞動部發證時,應將原省級勞動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交勞動部后,再發新證,同進省級勞動部應注銷其原許可證.
4、《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一般在年底統一辦理發(換)證手續.
5、《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編號方法"(附件八)編排.懸掛用和存檔用《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編號應一致.
第四章 換 證
第二十一條 換證申請
持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在有效期滿當年2月底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1、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換證申請書(附件九);
2、企業基本情況及制造壓力容器主要設備表(同附件五);
3、取證(前次換證)以來壓力容器產品生產情況(附件十);
換證單位如逾期未提出換證申請,視為自愿放棄.
第二十二條 對換證單位的監檢綜合評價
對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已實施監督檢驗的勞動部門鍋檢所,應根據監檢情況,對換證單位壓力容器制造情況做出綜合評價意見報告.
該報告應說明換證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壓力容器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執行安全監察法規、技術標準情況,產品質量情況,售后服務與處理用戶反饋意見情況,發生的質量事故及處理結果,現存問題及建議等.
實施監督檢驗的鍋檢所,應于換證單位許可證有效期滿當年2月底前,將上述報告和按《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和《氣瓶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規定,每六個月填報一次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項目表》一起上報發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送勞動部職安與鍋爐局的,同時應抄報換證單位所在地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三條 換證審查
1、換證審查工作由原發證的勞動部門會同同級主管部門組織.換證審查可采取組織現場審查和通過考察日常質量管理、產品質量等兩種進行.
2、發證勞動部門根據換證單位的換證申請,在許可證有效期滿當年內安排換證審查,并至少在審查前十天通知換證單位.
3、換證審查組組成及審查工作的要求等,同本《規則》第十八條有關規定.
4、在許可證有效期內,間斷壓力容器生產2年以上,或五年內未達到"許可證有效期內制造壓力容器最少數量"(附件十一)的,暫停或取消相應級別、品種的制造資格.
第二十四條 換證審查內容
換證審查的重點是:
1、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
2、所制造的壓力容器是否超出許可證批準的范圍;
3、是否存在將壓力容器產品擴散給無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
4、對壓力容器(氣瓶)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執行情況(具體內容見附件十二);
5、現場檢查壓力容器產品質量情況;
6、考察用戶服務情況和用戶反饋意見.
第二十五條 換證結論意見
換證審查組按本《規則》要求審查后,應提出審查組評定意見.審查組評定意見分為:具備換證條件;基本具備換證條件;暫緩換證;停止制造資格等四種.
1、具備換證條件
換證單位在取得許可證期間,壓力容器質保體系運行正常;壓力容器產品質量比較穩定;能嚴格執行壓力容器有關法規、標準.
2、基本具備換證條件
壓力容器質保體系運行基本正常,執行壓力容器有關法規、標準情況比較好,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能夠得到有效控制.
3、暫緩換證
換證單位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暫緩換證:
(1)壓力容器質保體系運行存在較嚴重失控現象,壓力容器產品質量不穩定,出現過嚴重或比較嚴重的質量問題;
(2)超出許可證批準范圍制造壓力容器或將壓力容器產品擴散給無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
(3)出現不符合制造單位條件(本《規則》第二章)的問題
(4)使用單位經常對其制造的壓力容器產品質量提出意見.
4、停止制造資格
換證單位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停止或部分停止制造資格:
(1)取得許可證期間,所制造的壓力容器產品質量存在嚴重違反有關法規、規章、標準規定,并造成事故的;
(2)壓力容器質保體系嚴重失控,不能正確執行壓力容器有關法規、標準,在"執行法規標準情況審查內容中有二項(含二項)以上的百分率在70%以下的;
(3)換證審查中發現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4)屬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4款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 換證審批
原發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換證審查組的審查意見(或根據考察情況)和監檢單位的監檢綜合評價報告,會同同級主管部門進行綜合評議后,提出換證審查結論意見,并填寫"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換證批準書"(附件十三),由發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和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發證勞動部門審批.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換證批準書"由發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存檔.
第二十七條 換證
1、經發證部門批準換證的單位,可辦理《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發送和存檔同本《規則》第二十條第1款的規定.
2、換證單位領取換發的《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時,應將原懸掛用《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交還發證部門.
3、換發《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編號方法同"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編號方法"的規定.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職責
1、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取證和換證情況,由發證的勞動部門以通告形式統一公布.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企業的主管部門應認真地貫徹執行本《規則》.
3、監檢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和《氣瓶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規定,切實有效地進行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及時反映受檢單位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情況,實事求是地予以評價.
4、《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持證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規則》的規定,不斷提高質量保證體系的效能,保證產品質量,做好用戶服務工作.
5、壓力容器制造資格審查組應對審查工作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保守制造單位的技術和經濟秘密;被審單位對審查組的工作應密切配合,如實報告情況和提供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不準制造壓力容器產品,已制造的壓力容器,不準出廠,不準使用,已售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追究責任;已售出的并造成事故或嚴重后果的,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