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建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總公司):
近年來,建筑施工中的多發性傷亡事故不斷發生,特別是因高處墜落、坍塌、觸電、中毒而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明顯增多。為了有效地控制傷亡事故特別是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我部決定對高處墜落、坍塌、觸電和中毒等多發性事故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治理工作。現提出要求如下:
一、 要高度重視多發性事故的專項治理工作
各地區、各單位要繼續深入地開展安全達標工作。自1996年開始凡在城鎮承擔工程的所有企業的施工現場,都必須達到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實行標準化管理。并要結合達標計劃把多發性事故的專項治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成立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認真分析本地區、本單位多發性事故的原因和特點,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計劃、方案、措施和分階段實現的目標,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狠抓落實,以控制和逐步減少同類事故的重復發生。今后,無論是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維修、保養、拆除等施工活動,凡是有操作人員作業的工序,都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措施,其中須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經上級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施工前,要向操作工人進行書面或口頭交底。所有工種都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安全作業。對于目前還沒有安全操作規程的工種,有關主管部門可制定符合實際的安全操作規程。任何工序和作業場所,都不得違章作業、冒險蠻干。
二、 大力抓好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制度的落實
各地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工程建設控制重大傷亡事故電話會議的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好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制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地區施工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所轄區域施工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負全面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施工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項目經理是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項目施工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負全面責任。實行總分包的總包單位,要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對于外包工承擔的工程,要做詳細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確的安全要求,并認真實施監督檢查。所有的包工隊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包工隊長對安全生產負有全面責任。
三、 深入開展遵章守紀的安全教育
各區、各單位要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積極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安全教育工作:一是加強法制教育,使每個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都認識到,安全生產法規是施工客觀規律的科學總結,是用鮮血換來的寶貴經驗,是施工中人人都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二是搞好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特別是對企業經理、項目經理、施工員、工長,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他們學習國家和行業現行的安全生產法規和施工安全技術規范、規程、標準,使他們了解、熟悉和掌握有關規定,并在組織施工時認真貫徹執行;三是對操作工人特別是一線施工生產工人,要進行遵章守紀的安全教育,使他們即熟悉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措施,又能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在施工中服從指揮,按照規范的要求作業;四是認真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工人在施工中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也不被別人傷害。
四、 切實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區要按照全國工程建設控制重大傷亡事故電話會議的精神,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人員,監督檢查施工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程、規范和標準在當地所有施工現場上的貫徹落實。各地區每年至少要組織1~2次安全檢查,包括普查、專項檢查和季節性檢查。檢查要注重實效,對查出的隱患要區分類別,制定整改的方案和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各企業必須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人員,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的年度目標及管理辦法、措施,并根據本企業的特點和條件,制定年檢、月檢、旬檢及日常檢查的制度。各施工現場都必須設立專職安全員,進行日常的安全檢查,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
五、 推廣使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
施工現場必須使用質量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積極推廣使用經建設部推薦的優秀安全產品和防護技術。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漏電保護開關、腳手架扣件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各項性能指標。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站,每年要對本地區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測,嚴禁使用劣質產品或淘汰失效產品,以保證防護用品的安全使用。
在施工現場鑒定安全防護用品的優劣時,除查看產品合格證外,還可采用下列簡易辦法進行檢測:
1. 安全網:①非丙綸材料制作;②重量在6~15kg之間;
2. 密目式安全網:①在每100cm2的面積,不少于2000目(即2000個洞眼);②做耐貫穿試驗(即用5kg重的鋼管,從距網中心3m高處垂直自由落下,砸到與地面成30°角的網面上)不穿透。
3. 安全帽:塑料、玻璃鋼、竹、藤等材質的安全帽,應能承受5kg鋼錘自1m高度自由落下的沖擊,帽襯須具有緩沖、消耗規定的沖擊能量,保護頭部免受傷害的作用。
4. 安全帶:應采用可卷式安全帶,其可卷和緩沖裝置齊全有效。
5. 整體提升腳手架:必須保證架體結構牢固,具有防傾斜、防墜落的保險裝置、控制同步升降的措施及保障操作人員安全的措施。逐步實現專業化生產和施工。
6. 漏電保護開關:在總線路和分支線路上的漏電開關的漏電電流要等于該線路漏電電流的2~2.5倍,且漏電電流和漏電時間的乘積小于或等于30mAs;開關箱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潮濕和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應不大于15mA。
請各地區、各部門將開展施工多發性傷亡事故專項治理工作的情況,及時告我部建設監理司。
附件:1.重申防止高處墜落事故的若干規定
2.重申防止坍塌事故的若干規定
3.重申防止觸電事故的若干規定
4.重申防止中毒事故的若干規定
5.1992年至1995年上半年部分傷亡事故的原因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5年9月5日
附件1 重申防止高處墜落事故的若干規定
據對近年來高處墜落事故的分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在臨邊洞口處作業,無防護設施或防護不嚴、不牢固;在龍門架(井字架)安裝、拆除時發生了倒塌;違章乘坐吊籃,鋼絲繩斷裂和斷繩保險、吊盤停靠裝置或超高限位失效、失靈等;搭設腳手架時,竹木或鋼木混用,材質過細,立桿間距過大,與墻體拉結點過少、拉結不牢固,基礎不平整,以及腳手架跳板不滿鋪、架體防護不嚴密等;自制懸挑式腳手架缺乏相應的設計計算資料,粗制濫造,造成使用中鋼絲繩斷裂或吊籃模桿拆斷;模板支撐體系無設計計算資料,支撐桿件鋼木或鋼竹混用,無剪刀撐,缺少拉桿和斜撐,立桿排列混亂,造成整體失穩;塔吊安裝和拆除中,違反安裝、拆卸程序或在使用中超載。
對于防止發生高處墜落事故,國家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規程和標準:國務院1956年頒發了《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56]國議周字第40號);原國家建工總局1980年頒發了《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80]建工勞字第24號);原國家標準局1985年頒發了《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85);建設部1987年頒發了《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86),1989年頒發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JGJ59-88),1992年頒發了《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1993年頒發了《龍門架及井字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程》(JGJ88-92),同年還下發了《關于防止建筑施工模板倒塌事故的通知》([93]建建安字第41號)。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這些規定。
為了有效地防止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現將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1. 凡在距地2m以上,有可能發生墜落的樓板邊、陽臺邊、電梯井邊、樓梯邊、預留洞口、通道口、基坑口等高處作業時,都必須設置有效可靠的防護設施,防止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
2. 施工現場使用的龍門架(井字架),必須制定安裝和拆除的施工方案,嚴格遵守安裝和拆除順序,配備齊全有效的限位保險裝置。在運行前,要對超高限位、制動裝置、斷繩保險等安全設施進行檢驗,經確認合格有效后,方可使用。
3. 搭設腳手架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操作層的跳板必須滿鋪,并設置踏腳板和防護欄桿或安全立網。在搭設腳手架前,須向工人作較為詳細的交底。
4. 使用自制的懸挑式腳手架,必須進行設計計算,并經上級安全主管部門審查鑒定合格和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5. 模板工程的支撐系統,必須進行設計計算,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6. 塔吊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具有力矩限位器和超高、變幅及行走限位裝置,并靈敏可靠。塔吊的吊鉤要有保險裝置。
附件2 重申防止坍塌事故的若干規定
據對近年來坍塌傷亡事故的分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開挖基坑、基槽時,未按土質情況設置安全邊坡或做好固壁支撐;在人工擴孔樁施工中,沒有設計孔壁的護壁設施,或未按土質情況采取防流砂、涌泥等安全技術;在剛吊裝的樓板上堆放過多物料或支撐模板,使樓板超過允許荷載而斷裂;在拆除建筑物中,沒有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野蠻施工,造成了墻體、樓板倒塌。
對于防止發生坍塌傷亡事故,國家已頒布了相應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國務院1956年頒發了《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56]國議周字第40號),其中第五章“土石方工程”、第七章“拆除工程”,均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建設部1994年也下發了《關于防止拆除工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通知》(建監安[94]第15號)。為了防止坍塌傷亡事故的不斷發生,除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做到:
1. 任何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基礎工程,在施工前都必須進行勘察,摸清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按照土質的情況設置安全邊坡或者固壁支撐。對于土質疏松或較深的溝坑,必須按照特定的設計進行支護。對于基坑、井坑的邊坡和固壁支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發現邊坡有裂痕、疏松或支撐有拆斷、走動等危險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對于挖出的泥土,要按照規定放置,不得隨意沿圍墻或臨時建筑堆放。
2. 對于人工擴孔樁工程,必須根據地質情況及條件制定施工方案,制定包括防止坍塌、打擊、墜落、觸電、火災、流砂、中毒等內容的安全技術措施,并須配備氣體檢測儀后,方能施工。
3. 施工中必須嚴格控制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機械、機具或其他物料在樓層或屋面的堆放數量和重量,以避免產生過大的集中載荷,造成樓板或屋面斷裂坍塌。確因施工需要必須放置時,必須進行結構載荷驗算,采取有效支撐、加固措施,并經上級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能置放。
4.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拆除工程應實行統一管理,強化監督檢查職能,并對拆除工程逐步推行許可證制度;經批準取得許可證后,方能施工。拆除工程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經上級部門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措施。
附件3 重申防止觸電事故的若干規定
據對近年來觸電傷亡事故的分析,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在工程外側邊緣與外電高壓線路的距離小于最小安全距離時,沒有增設屏障、遮欄、圍欄或保護網,造成施工機械設備或鋼管腳手架碰觸高壓電線;水泵、混凝土攪拌機等機械漏電;手持電動工具未進行有效的接地接零,造成設備漏電;電線電纜破皮、老化造成漏電;移動式照明未使用安全電壓或照明電極接錯而發生觸電。
為了防止觸電傷亡事故的發生,建設部1989年頒發了《建筑施工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在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必須嚴格按照該規范執行,并做到:
1. 所有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工程,必須實行TN-S系統及兩級保護,編制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并按規定做好用電管理、外電線路防護和配電線路、照明、配電箱及開關箱等的配備工作。
2. 按照《建筑施工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做好各類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接地或接零保護,保證其安全使用。
附件4 重申防止中毒事故的若干規定
據對近年中毒事故的分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在人工挖孔樁中,工人下井前不進行毒氣檢測或檢測方法簡陋,查不清毒氣的種類或濃度,或者是采取的措施達不到通風目的,盲目下井作業;污水管網的下水井沉積了二氧化碳或其他有毒氣體,未經檢測或檢測不清就下井作業;在燃氣管網施工中,防護用品失效或沒有安全措施;在冬季施工期間,職工宿舍采用煤爐取暖,因無通風措施而造成中毒。此外,在發生中毒事故時,由于缺乏救護知識及用具,在救人過程中又使傷亡人數進一步增多,造成了群死群傷的重大事故。
為了防止中毒事故的發生,國務院1984年頒布了《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國發[1984]97號);建設部1986年頒發了《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GJJ6-85),1991年頒發了《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0號令)。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定,并做到:
1. 凡在下水道、燃氣管線以及有可能發生有毒氣體的場所施工時,必須配備氣體檢測儀。在作業前,要查清氣體的種類和濃度,待濃度達到規定的標準以下后,方能施工。在操作過程中,還要隨時進行檢測和保持通風良好。
2. 在施工現場要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進行救護知識教育,制定救護措施,并有人實施作業監護。一旦發生中毒事故,要立即組織科學搶救,防止事故的繼續蔓延、惡化和擴大。
3. 對于有可能發生毒氣作業的工程,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向工人作口頭或書面的安全交底。凡沒有安全措施就進行作業的,應視為違章指揮,對于由此而發生事故的,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追究其指揮者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附件5 1992年至1995年上半年部分傷亡事故的原因分析
為了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我們對1992年至1995年上半年發生的438起高處墜落、坍塌、觸電、中毒事故做了初步分析。現將有關資料整理如下:
一、 高處墜落 發生246起,死亡344人(見附表一)
1. 在臨邊洞口處作業,無防護設施或防護不嚴、不牢而墜落的93起,占高處墜落事故總數的37.8%。
2. 在龍門架(井字架)的安裝、拆除或安裝搖臂扒桿時,由于鋼絲繩斷裂、吊盤停靠裝置失效或架體坍塌墜落的45起,占高處墜落事故總數的18.3%。
3. 從腳手架上墜落的36起,占高處墜落事故總數的14.6%。其中:①腳手架倒塌5起;②腳手架跳板不滿鋪11起;③架體防護不嚴密10起。
4. 模板支撐無剪刀撐,缺少拉桿和斜撐,樓層模板立桿排列混亂,造成整體失穩坍塌墜落的30起,占高處墜落事故總婁物12.2%。
5. 自制的懸挑式腳手架由于鋼絲繩斷裂或吊籃橫桿折斷墜落的21起,占高處墜落事故總數的8.5%。
6. 在安裝、拆除塔吊過程中墜落的17起,占高處墜落事故總數的6.9%。
二、 坍塌 發生83起,死亡176人(見附表二)。
1. 在基坑、基槽開挖和人工擴孔樁施工過程中的土體塌方54起,占坍塌事故總數的65.1%。
2. 在樓板上堆放過多物料,使樓板超過荷載而斷裂的16起,占坍塌事故總數的19.3%。
3. 在房屋拆除中,不編寫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盲目亂干,野蠻施工,造成墻體、樓板倒塌的13起,占坍塌事故總數的15.7%。
三、 觸電 發生78起,死亡94人(見附表三)
1. 在建工程外側邊緣與外電高壓線路的距離小于最小安全距離,沒有增設屏障、遮欄、圍欄或保護網,施工中機械設備或鋼管腳手架碰觸高壓電線發生觸電事故的25起,占觸電事故總數的32%。
2. 水泵、混凝土攪拌機等電動建筑機械漏電的14起,占觸電事故總數的17.9%。
3. 手持電動工具沒有按照施工用電規范的要求進行有效的接地或接零,造成設備漏電的13起,占觸電事故總數的16.7%。
4. 電線電纜的絕緣皮老化、破損漏電的12起,占觸電事故總數的15.4%。
5. 摘取帶電照明燈泡或移動照明電線時,由于電極接錯或電線破損而發生觸電事故的10起,占觸電事故總數的12.8%。
四、 中毒 發生31起,死亡86人(見附表四)。
1. 按中毒的氣體分:
① 一氧化碳中毒事故9起;
② 二氧化碳中毒事故17起;
③ 硫化氫中毒事故1起;
④ 其它氣體中毒事故4起。
2. 按事故發生的部位分:
① 在人工擴孔樁施工中,工人下井前不進行毒氣檢測,也不采取通風措施,盲目下井作業,造成中毒事故的10起,占中毒事故總數的32%;
② 由于污水管網的下水井中沉積二氧化碳或其它有毒氣體中毒的9起,占中毒事故總數的29%;
③ 在燃氣管網施工的過程中,因管道泄漏或橡皮球破裂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的7起,占中毒事故總數的22.6%。
④ 宿舍取暖中毒的3起,占中毒事故的9.7%。
另外,在井、坑內作業,由于現場缺乏必備的急救用具,遇有中毒事件發生未能采取相應的救護措施,也造成了事故的進一步擴大和惡化。
多年來,國務院和建設部都相繼頒發了一系列的有關法規、規范和標準,但在執行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
(一) 企業法制觀念淡薄,違章施工嚴重。一是以包代管。實行總、分包的總包單位只負責分包任務,不負責管理,只交任務,不教法規,致使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很難貫徹下去。二是無知蠻干。當前施工現場的一線生產人員絕大部分是農民工,即使是成建制來的隊伍也是鄉鎮企業,他們對現行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了解較少,冒險蠻干的現象較普遍。
(二) 行業管理薄弱,監督不力。大部分地區因缺乏安全行業管理機構和人員,無力管理在本地區施工隊伍的安全工作,更無力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法規、規范和標準的貫徹落實。另外,劣質的安全產品和防護設施流入了施工現場。據國家技術監督局檢查結果表明,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有86.4%不合格。7月23日河南的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即一人從10m高處沖破兩道安全網落地死亡。
附表:一、高處墜落事故分析
二、坍塌事故分析
三、觸電事故分析
四、中毒事故分析
五、 現行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略)
關于廢止《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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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職業技能證書互通互認的通知
應急管理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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