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局,市屬各主管局、總公司有關業務處室(科):
為了加強我市在用壓力容器的的管理,防止和減少壓力容器事故,現將勞動部《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對于《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以下簡稱《檢驗規程》)中有明確規定的內容,要嚴格按《檢驗規程》執行.對于《檢驗規程》中規定的不明確或不十分明確的內容,可以參照勞動部或我局的其他有關技術文件處理.
二、由于《檢驗規程》的規定和要求比較原則,對一些具體問題,特別是對壓力容器的檢驗,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細則,同時,要注意搜集和總結這方面的情況.
三、在檢驗工作中,要注意貫徹"合于使用"的原則,從實際出發,以掌握最低安全使用為前提,不能套用制造標準,造成不必要的報廢.
四、各檢驗單位要加強對檢驗人員的培訓,提高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以保證檢驗質量.
五、檢驗單位要嚴格執行檢驗程序和規定的收費標準,克服"一切向錢看"的傾向,杜絕隨意縮短檢驗周期的現象.我局將結合對檢驗單位資格認可的工作;加強對這方面的檢查和監督.
六、各單位在執行的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我局鍋爐處.
附: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檢驗單位、檢驗員的資格、責任和權限
第三章 檢驗前的準備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章 檢驗
第五章 安全狀況等級評定
第六章 安全附件檢驗
第七章 附則
附件一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
附件二 在用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安全規則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實行在用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制度,保證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是檢驗、確定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基本要求.有關單位制訂定實施細則,原則上應符合本規程.
第3條 本規程適用于:
1.屬于《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壓力容監察規程》)適用范圍的在用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壓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氣體汽車槽車和鐵路罐車的槽、罐體部分(以下簡稱槽、罐車).
第二章 檢驗單位、檢驗員的資格、責任和權限
第4條 凡從事本規程范圍內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按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及《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的要求,經過資格認可和鑒定考核合格.
第5條 經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和鑒定考核合格的檢驗員,可從事允許范圍內相應項目的檢驗工作.
第6條 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包括缺陷處理后的檢驗)質量,檢驗時應有詳細記錄,檢驗后應出具《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凡明確有檢驗員簽字的檢驗報告書必須由持證檢驗員簽字方為有效.
使用單位對檢驗結論有異議,可向當地或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復議.
第7條 檢驗人員要與使用單位密切合作,按本規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機后的技術性處理和檢驗前的安全檢查,確認符合檢驗工作要求后,方可進行檢驗.
第8條 檢驗員可根據檢驗的具體情況,增減檢驗項目.
第9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的檢驗工作,應接受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檢驗前的準備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10條 檢驗員在檢驗前,一般應審查下列內容和資料;
1.設計單位資格,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設計圖樣,強度計算書等;
2.制造單位資格,制造日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出具的安全質量監檢報告,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簽發的進口壓力容器安全性能檢驗報告;
3.大型壓力容器現場組裝單位資格,安裝日期,驗收記錄,以及有關規范規定的竣工驗收文件和資料等;
4.運行記錄,開停車記錄,以及有關運行參數,介質成分,載荷變化情況,運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等資料;
5.檢驗資料,歷次檢驗報告、記錄和有關資料;
6.有關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準文件,施工記錄,檢驗報告,竣工圖等;
7.使用登記證件等.
第11條 影響內外表面檢驗的附設部件或其他物體,應按檢驗要求進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條 為檢驗而搭設的腳手架、輕便梯等設施,必須安全牢固,便于進行檢驗和檢測工作.
第13條 對槽、罐車檢驗時,應采取措施防止車體移動.
第14條 高溫或低溫條件下運行的壓力容器,應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緩慢地降溫或升溫,防止造成損傷.
第15條 檢驗前,必須切斷與壓力容器有關的電源,拆除保險絲,并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16條 如需現場射線探傷時,應隔離出透照區,設置安全標志.
第17條 進行內外部檢驗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將內部介質排除干凈,用盲板隔斷所有液體、氣體或蒸汽的來源,設置明顯的隔離標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質的,必須進行置換、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樣分析,分析結果應達到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取樣分析的間隔時間,應在使用單位的有關制度中作出具體規定.
人孔和檢查孔打開后,必須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滯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氣體.壓力容器內部空間的氣體含氧量應在18~23%(體積比)之間.必要時,還應配備通風、安全救護等設施.
具有易燃介質的,嚴禁用空氣置換.
3.能夠轉動的或其中有可動部件的壓力容器,應鎖住開關,固定牢靠.
4.需要進行檢驗的表面,特別是腐蝕部位和可能產生裂紋性缺陷部位,應徹底清掃干凈.
5.檢驗用燈具和工具的電源電壓,應符合GB3805《安全電壓》的規定.
6.內部檢驗時,應有專人監護,并有可靠的聯絡措施.
第18條 檢驗用的設備和器具,應在有效的檢定期內,經檢查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檢 驗
第19條 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應遵照《壓力容器監察規程》的規定;槽、罐車的檢驗周期,應遵照《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20條 檢驗的一般程序
檢驗的一般程序(圖-1),是檢驗工作的常規要求,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驗項目,并進行檢驗工作.
圖─1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一般程序
┌───────────┐
┌──┤ 準 備 工 作 ├─┐
↓ └┬───┬───┬──┘ ↓
┌─┐ ↓ ↓ ↓ ┌─┐
│審│ ┌─┐ ┌─┐ ┌─┐ │清│
│查│ │制│ │停│ │ │ │理│
│原│→│定│→│機│→│安│ → │打│
│始│ │檢│ │清│ │全│ │磨│
│資│ │驗│ │洗│ │防│ └─┘
│料│ │方│ │置│ │護│
└─┘ │案│ │換│ │ │
└─┘ └─┘ └─┘
┌─────────────┐
┌───┤ 檢 驗 工 作 ├────┐
│ └┬────┬────┬──┤ │
↓ ↓ ↓ ↓ ↓ ↓
┌──┐ ┌──┐ ┌──┐ ┌─┐ ┌──┐ ┌──┐
│ 結│ │ 表│ │ 材│ │埋│ │氣耐│ │ 安 │
│尺構│ │腐面│ │壁質│ │藏│ │密壓│ │ 全 │
│寸和│ │蝕缺│ │厚檢│ │缺│ │性試│ │ 附 │
│檢幾│ │檢陷│ │測驗│ │陷│ │試驗│ │ 件 │
│查何│ │查和│ │定和│ │檢│ │驗和│ │ 檢 │
│ │ │ │ │ │ │驗│ │ │ │ 驗 │
└──┘ └┬─┘ └──┘ └─┘ └──┘ └─┬┘
│ ↓ ↓ ↓ │
│ ┌──────────────┐ │
└→│ 檢 驗 結 果 匯 總 │←┘
└───────┬──────┘
│
┌───────┐ │
│ 缺陷分析和 │ ┌───────┐
│ 缺陷評定 │← →│ 修理后的檢驗 │
└───────┘ ↓ └───────┘
↓ ↓
┌─────────────────┐
│ 結 論 和 報 告 │
└─────────────────┘
第21條 檢驗的基本要求
1.外部檢查應以宏觀檢查為主,必要時可進行測厚、壁溫檢查和腐蝕介質含量測定等.
2.內外部檢驗應以宏觀檢查、壁厚測定為主,必要時可采用以下的檢驗方法:
(1)表面探傷;
(2)射線探傷;
(3)超聲波探傷;
(4)硬度測定;
(5)金相檢驗;
(6)應力測定;
(7)聲發射檢測;
(8)耐壓試驗;
(9)其他.
槽、罐車的小、中、大修的檢驗和內容,除參照本條外,還應參照第22、23條執行.
第22條 外部檢查內容
1.壓力容器的本體、接口部位、焊接接頭等的裂紋、過熱、變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蝕;
3.保溫層破損、脫落、潮濕、跑冷;
4.檢漏孔、信號孔的漏液、漏氣,疏通檢漏管;
5.壓力容器與相鄰管道或構件的異常振動、響聲,相互磨擦;
6.按照本規程第六章要求進行安全附件檢查;
7.支承或支座的損壞,基礎下沉、傾斜、開裂,緊固螺栓的完好情況;
8.排放(疏水、排污)裝置;
9.運行的穩定情況;
10.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監控情況.
第23條 內外部檢驗內容
1.第22條外部檢查的有關內容;
2.結構檢查
應重點檢查下列部位:
(1)筒體與封頭的連接;
(2)方型孔、人孔、檢查孔及其補強;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縫;
(6)封頭(端蓋);
(7)支座或支承;
(8)法蘭;
(9)排污口.
3.幾何尺寸
根據原始資料審查情況,檢驗員可結合下列內容檢查,并做記錄:
(1)縱、環焊縫對口錯邊量、棱角度;
(2)焊縫余高,角焊縫的焊縫厚度和焊腳尺寸;
(3)同一斷面上最大直徑與最小直徑;
(4)封頭表面凹凸量、直邊高度和縱向皺折;
(5)不等厚板(鍛)件對接接頭未進行削薄過渡的超差情況;
(6)布置不合理的焊縫;
(7)直立壓力容器和球形壓力容器支柱的鉛垂度;
(8)繞帶式壓力容器相鄰鋼帶間隙.
凡是已進行過幾何尺寸檢查的,一般不再重復檢查,對在運行中可能發生變化的,應重點復核.
4.表面缺陷
(1)腐蝕與機械損傷
測定其深度、直徑、長度及其分布,并標圖記錄.對非正常的腐蝕,應查明原因.
(2)表面裂紋
①內表面的焊縫(包括近縫區),應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鏡檢查裂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不小于焊縫長度20%的表面探傷檢查:
材料強度級別QB540MPA的;CR-MO鋼制的:有奧氏體不銹鋼堆焊層的;介質有應力腐蝕傾向的;其他有懷疑的焊縫.
如發現裂紋,檢驗員應根據可能存在的潛在缺陷,確定增加表面探傷的百分比;如仍發現裂紋,則應進行全部焊縫的表面探傷檢查.同時要進一步檢查外表面的焊縫可能存在的裂紋缺陷.內表面的焊縫已有裂紋的部位,對其相應外表面的焊縫應進行抽查.
②對應力集中部位、變形部位、異種鋼焊接部位、補焊區,工卡具焊跡、電弧損傷處和易產生裂紋部位,應重點檢查.
③有晶間腐蝕傾向的,可采用金相檢驗或錘擊檢查.錘擊檢查時,用0.5~1.0公斤重的手錘,敲擊焊縫兩側或其他部位.
④繞帶式壓力容器的鋼帶始、未端焊接接頭,應進行表面裂紋檢查.
(3)焊縫咬邊檢查.對焊接敏感性材料,還應注意檢查可能發生的焊趾裂紋.
(4)變形及變形尺寸測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變形原因分析.
5.壁厚測定
(1)測定位置應有代表性,并有足夠的測定點數.測定后應標圖記錄.
測定點的位置,一般應選擇下列部位:
①液位經常波動部位;
②易腐蝕、沖蝕部位;
③制造成型時,壁厚減薄部位和使用中產生的變形部位:
④表面缺陷檢查時,發現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聲波測厚儀測定壁厚時,如遇到母材存在夾層缺陷,應增加測定點或用超聲波探傷儀,查明夾層分布情況,以及與母材表面的傾斜度.
測定臨氫介質的壓力容器壁厚時,如發現壁厚"增值",應考慮氫腐蝕的可能性.
6.材質
(1)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的種類和牌號一般應查明.材質不明者,對于無特殊要求的鋼制壓力容器,允許按鋼號A3材料強度的下限值,進行強度校核;對于槽、罐車和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必須查明材質.
對于已經進行過此項檢查,且已作出明確處理的,不再重復檢查.
(2)主要受壓元件材質是否劣化,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化學分析、硬度測定、光譜分析或金相檢驗等,予以確定.
7.有覆蓋層的壓力容器
(1)保溫層是否拆除,應根據使用工況和外部環境條件而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溫層:
①制造時對焊縫全部表面已探傷合格;
②對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發現裂紋等缺陷;
③壁溫在露點以上;
④外部環境沒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蝕措施;
⑥有類似使用經驗的;
⑦檢驗員認為沒有必要的.
(2)有金屬襯里的壓力容器,如發現襯里有穿透性腐蝕、裂紋、局部鼓包或凹陷,檢查孔已流出介質,應局部或全部拆除襯里層,查明本體的腐蝕狀況或其他缺陷.
(3)用奧氏體不銹鋼堆焊襯里的,應檢查堆焊層的龜裂、剝離和脫落等.
(4)對于非金屬材料作襯里的,如發現襯里破壞、龜裂或脫落,或在運行中本體壁溫出現異常,應局部或全部拆除襯里,查明本體的腐蝕狀況或其他缺陷.
(5)對于內外表面有覆蓋層的,應先按本條(2)、(4)檢查內表面,如發現有裂紋等嚴重缺陷,則應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蓋層,進行檢驗.
8.焊縫埋藏缺陷檢查
(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一般應進行射線探傷或超聲波探傷抽查,必要時還應相互復驗;
①制造中焊縫經過兩次以上返修或使用過程中焊縫補焊過的部位;
②檢驗時發現焊縫表面裂紋,認為需要進行焊縫埋藏缺陷檢查的;
③錯邊量和棱角度有嚴重超標的焊縫部位;
④使用中出現焊縫泄漏的部位及其兩端延長部位;
⑤用戶要求或檢驗員認為有必要的部位.
已進行過此項檢查,再次檢驗時,如無異常情況,一般可不再復查.
(2)檢測方法和抽查數量,由檢驗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9.按照本規定第六章要求,進行安全附件檢查
10.緊固件檢查
對高壓螺栓應逐個清洗,檢查其損傷和裂紋情況,必要時應進行表面無損探傷.應重點檢查螺紋及過渡部位有無環向裂紋.
第24條 強度校核
1.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強度校核:
(1)存在大面積腐蝕;
(2)強度計算資料不全或強度設計參數與實際情況不符;
(3)錯邊量和棱角度有嚴重超標;
(4)結構不合理,且已發現嚴重缺陷;
(5)檢驗員對強度有懷疑.
強度校核后,再次檢驗時,如無異常情況,一般可不再重復校核.
2.強度校核的有關原則:
(1)原設計已明確提出所采用的強度設計標準的,可按該標準進行強度校核(原標準有錯誤的除外);
(2)原設計沒有注明所依據的強度設計標準或無強度計算的,原則上可根據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輕工、制冷等)或類型(如球罐、廢熱鍋爐、搪玻璃設備、換熱器、高壓容器等),按當時的有關標準進行校核;
(3)國外進口的或按國外技術設計的,原則上仍按原設計規范進行強度校核;
(4)壓力容器的材料牌號不明,可按該壓力容器同類材料的最低標準值選取;
(5)焊縫系數應根據焊縫的實際結構型式和檢驗結果,參照原設計規定選取;
(6)剩余壁厚按實測的最小值減去到下一個使用周期的兩倍腐蝕量,作為強度校核的壁厚;
(7)強度校核壓力,一般取壓力容器實際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裝置的,校核用壓力不得小于其開啟壓力(或爆破片爆破壓力);盛裝液化氣體的,強度校核壓力,應取原設計壓力;
(8)強度校核時的壁溫,取實際最高壁溫;低溫壓力容器,取常溫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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