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關于印發《交通部港口煤塵防治試行規定》的通知
(88)交勞字667號
長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各有關港務局(含雙重領導港口)、各航務工程局、有關設計院(所):
現將部委托水運科學研究所組織研究制定的《交通部港口煤塵試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由部水運科學研究所提供咨詢。有關執行中的意見,望隨時報部。
附:交通部港口煤塵防治試行規定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交通部港口煤塵防治試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治理煤塵危害,保護港口煤炭裝卸作業職工的健康與安全,依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現有煤碼頭和新建、改建、擴建的煤碼頭。
第三條 煤碼頭各起塵作業點的煤塵濃度必須符合《港口裝卸作業煤粉塵濃度控制指標(JT 2006-84)》(附錄一)的規定;室內操作間的煤塵濃度必須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 36-79)》(附錄二)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工程項目的防塵除塵要求
第四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煤碼頭,必須進行防塵除塵措施的可行性論證。對選址和總體布局、裝卸工藝設備的選擇必須綜合考慮防治煤塵的需要。
第五條 現有煤碼頭進行技術改造,應把煤塵治理列為改造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煤碼頭工藝和設備選型,應結合我國國情和地區特點,優先選用技術先進、經濟可靠、低污染的技術和裝卸工藝設備。
第七條 編制《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包括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的篇章設計容中有關防塵除塵設施所需資金、設備、材料及施工安排等,應在該工程中統一安排解決。
第八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煤碼頭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查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有同級安技勞保部門參加。
第九條 已批準建設的煤碼頭工程中,其防塵除塵等勞動保護設施及相應的配套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三章 除塵措施和技術要求
第十條 各作業場所應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作業特點采用濕式或干式除塵措施,有效地控制煤塵濃度。
第十一條 碼頭建設應考慮防塵用水的水源情況。溫式除塵,除利用自來水、天然水外,還應積極考慮綜合利用處理后的各種廢水、污水。
第十二條 冬季冰凍的港口,必須對防塵供水系統采取防凍措施。
供水主管道可埋入地下,并應進行防腐處理。露天管道須有保溫措施。所有管道和供水槽應有余水排空裝置。噴槍及噴嘴部位除配備排空裝置外,還可采用加熱保溫、壓縮空氣吹掃等工藝。
冰凍嚴重的港口應對蓄水池進行防凍保護。
第十三條 為有效防治煤塵,保證煤炭質量,濕式除塵的供水、排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噴灑裝置供水須采用自來水或凈化處理后的天然水、廢水、污水,水質應參考地面水環境質量第三級標準,渾濁度不得超過5度;
二、一般應配備水池和泵房等給水系統,保證各類噴槍、噴嘴的灑水壓力;
三、給水系統應由控制室或泵房控制,供水狀況要有明顯的標示。
第十四條 堆場噴槍的設置和噴灑方式應根據煤堆的形狀、煤種、煤炭分散度、煤炭含水量和氣象等具體條件合理安排。有條件的港口可通過自動控制系統進行現代化管理。堆場噴槍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耐高水壓、分散性好,不易損壞,性能可適應堆場面積和堆高的要求;
二、抬升角度和設置高度能夠滿足堆場的最大覆蓋率;
三、應能同時由噴灑系統控制中心自動控制和就地手動控制。
第十五條 噴嘴使用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噴嘴應安裝在各類裝卸機械的產塵部位和防塵封閉罩內。
二、噴嘴須耐高水壓、霧化效果好,不易堵塞和損壞,噴嘴類型、安裝數量、設置方式和角度、噴灑壓力及噴灑量應針對不同裝卸機械的起塵情況和噴灑抑塵效果選擇使用;
三、噴水系統的開啟與關閉,應能與裝卸機械隨機控制;
四、裝有噴嘴的裝卸機械應配備有效的取水裝置,如固定式取水槽和卷筒式取水管等。
第十六條 需要進行水沖洗的作業面應設有供水點,通過適當的軟管和噴頭進行沖洗。
第十七條 對含水量有特殊要求的煤炭,在不宜采用噴水或注水法抑塵時,可采用干式除塵法或化學抑塵劑法等措施。
第十八條 采用注水防塵技術時,必須解決含水量的控制、注水深度、注水均勻性等技術問題。
第十九條 采用封閉方法除塵,必須在裝卸流程中設有鐵器檢測和分離裝置,清除煤炭中夾帶的金屬,防止損壞裝置和其他設備。
封閉設施的煤炭進出口必須設置橡皮防塵簾,防止煤塵逸出。
第二十條 大型封閉設施中應使用有效的除塵系統,使含煤塵氣流經過除塵器處理后排放。使用除塵器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除塵器應配有防噪聲、防振動設施,除塵器排放口要高于鄰近建筑物1.5米以上,排放口最高煤塵濃度不得超過150毫克/立方米;
二、布袋除塵器中的布袋應選用疏水性濾料,以免在處理濕度大的煤塵氣流時失效和損壞;
三.采用洗滌除塵器時,必須配有煤污水處理系統;
四、采用靜電除塵器時,為防止煤塵.爆炸,必須使用取得國家防爆許可證的靜電除塵器
第二十一條 使用皮帶機應按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置擋風板,擋風板應高出皮帶機50-100厘米。
第二十二條 在煤港主導風的上風向及靠近居民區、風景區地帶要設防護林帶,防護林的樹種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四季常青、抗風沙、生命力強的樹種。
第二十三條 從事有煤塵的作業,必須采用配戴防塵口罩等個體.防護措施。防塵口罩應具有呼吸阻力小、對可吸入煤塵過濾效率高,密封和合適性好、使用方便等性能。
第四章 裝卸工藝中的防塵對策
第二十四條 翻車機卸載是火車卸煤的基本方式,易于控制煤塵,運量較大的港口可優先選用。使用翻車機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翻車過程中應同時從不同部位隨機噴水和固定噴水抑塵;
二、翻車機下部、給料機和受料皮帶機均需設置封閉裝置和有效的除塵設施,整個翻車機房應盡量考慮封閉或半封閉;
三、翻車機房深坑道應設過濾式機械通風系統,降低相對濕度,改善工作條件。
第二十五條 螺旋卸車方式在不適合使用翻車卸煤方式時使用,使用螺旋卸車方式應注意:
一、螺旋卸車機可用建筑物予以封閉或半封閉,以減少對鄰近作業所有的污染。但必須采取相應的除塵措施,控制房內的煤塵濃度;
二.卸煤過程中應采用適當的噴水裝置和其他有效的除塵裝置抑塵。
第二十六條 現有鏈斗式卸車機產塵量大,應逐步加防塵除塵措施或采用有防塵措施的新式鏈斗卸車機。使用鏈斗卸車機符合如下要求:
一、鏈斗取料部位和落料口應有噴水抑塵措施;
二、卸料臂應可升降、臂的頭部應加罩和伸縮溜筒,以減少落差。
第二十七條 使用皮帶運輸機作業就符合如下要求:
一、固定式皮帶機架離地面有一定高度,以便清掃,防止二次揚塵;
二、碼頭前沿皮帶機、裝卸機械懸臂皮帶機和靠近居民區或公路兩側的堆場皮帶機應設置擋風板;
三、 不影響機械作業的前提下,高架露天固定皮帶機應設置皮帶機罩。
第二十八條 皮帶機應盡量減少轉接點和降低轉接點落差。皮帶機頭部滾筒處應設有效的皮帶清掃沖洗裝置,機房就定期進行水沖洗,以防二次揚塵。轉接點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應全部加罩密封,罩的出口加防塵簾。
二、除進行密封外,必要時應使用有效的除塵裝置或噴水措施。
第二十九條 露天堆場作業是煤炭存取的基本方式,易于控制煤塵,應優先選用。堆揚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堆場的長邊方向應盡可能與當地主導風向一致,減少風對煤堆起塵的影響;
二、配置噴灑水抑塵系統或其他抑塵設施;
三、堆場道路定期灑水和清掃,以防二次揚塵。
第三十條 坑道式堆場和卸煤機械底部深坑道的人工開斗式作業,勞動條件差,煤塵治理困難,新建工程不得采用。在采用卸煤機械底部深坑道或坑道場作業時,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采用自動給料和落料機械將煤炭直接輸送至皮帶機》;
二、坑道內的給料機、落料機、皮帶機等起塵點,要全封閉,并配有通風除塵裝置;
三、坑道內應配備良好的排水和沖洗或清掃系統以及過濾式機械通風系統。
第三十一條 堆取料機作業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堆料臂應能升降,臂的前端加頭罩和溜筒,以減少落差,從溜筒下口到垛面落差高度控制在1米以內;
二、取料機的頭部和轉接點、堆料機的下料處,應設噴灑水裝置抑制產塵。
第三十二條 裝船機作業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裝船機卸料臂應能升降,卸料口配有伸縮溜筒,以減少落差;
二、在卸料口應設置噴嘴抑塵;
三、及時清洗或清掃裝船作業面。
第三十三條 使用抓斗卸船、卸車作業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抓斗關閉完好;
二、受料斗的大小應與抓斗相匹配;
三、抓斗的落料高度應盡量小;
四、受料斗應裝有合適的回塵擋板和有效的噴水裝置;
五、避免抓斗過滿產生溢漏。
第三十四條 汽車裝煤時,應盡量降低落料高度和平整壓實,進出煤場時,應適當沖洗輪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對各類防塵、除塵設施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設專人負責設備的使用、養護及維修。設備完好率應達到90%以上 ,利用率應達到80%。
第三十六條 因技術、設備不配套而達不到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完好率、利用率的防塵、除塵設備,應按本規定的有關要求重新配備或改進。除塵效果差,達不到除塵要求的,應予報廢或改進。
第三十七條 港口安技勞保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煤碼頭煤塵防治的監督工作,協同港口衛生防疫部門定期進行作業場所煤塵監測,檢查防塵設施的除塵效果,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有關技術管理部門研究解決。
第三十八條 在煤塵濃度嚴重超標,氣象條件惡劣的情況下,監督管理人員有權要求停止作業。
第三十九條 煤塵濃度的監測按《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GB 5768-85)》(附錄四)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 四 十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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