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陸續發現不少地區,特別是沿海地區一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擅自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工、從商、當學徙,引起大批中、小學生中途輟學,干擾了《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嚴重影響了少年、兒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成長,社會各界對此反應十分強烈,應引起高度重視。
使用童工,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絕對不能允許的,必須堅決予以制止。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勞動行政部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尤其是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工、用工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責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罰(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罰三千至五千元)。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誘騙虐待童工的包工頭,要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用工人時,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勞動合同簽訂后,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鑒證,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現象發生。
三、對因違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亡事故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要依法懲處。
四、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各級干部、群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可因地制宜、長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培訓班,組織街道、鄉(鎮)主管主任、鄉(鎮)長學習有關勞動政策和《義務教育法》,使他們自覺推進勞動政策和《義務教育法》的貫徹落實。
五、各地有關部門要端正辦學指導思想,真正樹立“百年大計,教育為本”觀念,充分重視勞動預備力量的培養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發揮社會教育的職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種形式對回鄉小學畢業生繼續進行文化和技術培訓。
六、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學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輟學、休學的,應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經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單位批準。
七、對一些迫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兒童、少年去做工、從商、當學徙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要進行批評教育,令其改正錯誤。堅持不改的,應加重罰款。罰款數額及辦法,由有關部門規定。
八、凡收繳雜費的地區和學校,其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共同制定。學校一律不得自訂標準,濫收費用。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鄉(鎮)政府和學校應給予幫助,酌情減免雜費。
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未按當地規定年限受完義務教育的及十六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不得發給個體營業執照。違反規定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令發照機關收回營業執照。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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