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應當堅持建設、管理、養護并重的原則,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監管、以縣為主、鄉村盡責”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和監督機制,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考核。
市發改、公安、財政、人力社保、國土資源、規劃、住建、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審計、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全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訂全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發展規劃,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發展規劃。
第七條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的行業管理,做好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的業務指導與服務工作;
(二)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編報全市農村聯網公路建設、村道技術改造年度建設計劃,負責統計、上報、下達全市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監督、指導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計劃的實施;
(三)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農村公路,納入公路養護管理范圍。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所轄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全面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
(二)制訂并落實所轄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程、養護、路政、安全及資金管理等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機構和機制;
(三)規定所屬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并實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組織協調所轄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確定村道兩側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
第九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二)具體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制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制度;
(三)編制、修訂所轄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發展規劃,審核農村公路年度養護建議計劃,并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編制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劃;
(四)依據核定的行政等級,具體負責將新建農村公路納入相應的養護管理范圍。
第十條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所轄行政區域內縣道的養護管理、鄉村道養護的行業管理以及農村聯網公路建設的監管工作;
(二)具體履行縣鄉道公路路政管理職責,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負責編報農村公路年度養護建議計劃,并按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
(四)做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養護作業單位(責任人)有關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業務指導、培訓和服務;
(五)做好鄉鎮(街道)農村公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所轄行政區域內村道建設、鄉村道養護與管理的實施主體,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做好鄉、村道日常養護與管理工作;
(二)組織建立鄉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協管機制,協助做好縣鄉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具體履行村道公路路政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維護好路產路權,保障村道公路暢通,依法做好村道兩側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農村聯網公路等村道建設的實施管理;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養護作業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合同的約定,負責農村公路的養護作業,使農村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二)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定進行規范作業,確保公路通行和人身安全;
(三)服從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路管理機構的指揮、調度,做好農村公路的有關應急搶險工作。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工作,逐步建立農村公路市場化分類運行機制。
第十四條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每年組織一次及以上針對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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