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職業健康管理員職責:
(一)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有關方針、政策;
(二)參與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參與本單位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方案的制定與實施;牽頭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臺賬;
(三)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并做好變更申報工作;
(四)組織和參與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崗前和崗中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指導相關部門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督促、教育、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使用,并負責監督相關部門做好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維護記錄;
(五)落實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及時向勞動者公布檢測結果,并向當地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及治理整改情況;
(六)組織本單位勞動者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告知體檢結果;及時安排需復查人員進行復查,安排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職業病診斷;負責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監督相關部門及時調離職業禁忌人員;向當地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職業禁忌人員、疑似職業病人和職業病病人及其處置情況;
(七)對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職業危害警示標識設置以及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佩戴等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時,立即提出整改意見并上報分管領導;
(八)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及時報告分管領導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并協助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九)參加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召開的有關工作會議、業務培訓等,及時傳達和落實上級部門下發的通知、文件、管理要求等;接受和配合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落實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監督、整改意見,并按時上報整改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職業健康管理員的崗位職責和權利;并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職業健康管理員履行崗位職責及其合法權益。
(一)保障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考核,以及實施日常職業病防治管理所需的時間和經費,安排其參加工作會議、相關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其專業素質,為其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基本條件;
(二)保持職業健康管理員崗位的相對穩定。職業健康管理員調整時,應當及時向轄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三)確保職業健康管理員了解本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的原輔料、設備設施、工藝技術、勞動合同、工傷保險、職業健康監護等基本信息;
(四)定期研究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聽取職業健康管理員工作情況匯報,并根據職業健康管理員提出的職業病危害防治意見和建議,督促相關部門整改落實;
(五)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員崗位考核與獎懲機制,發揮其在職業衛生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和達標化工作中的專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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