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必須設有專職檔案管理員,加強并不斷完善檔案管理。對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項目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條 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注重業務學習,每年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水平。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并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應遵守本省行業自律公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安監局對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機構和人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安監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安全評價機構和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及時逐級上報省安監局。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外省安全評價機構,應定期向省安監局和承接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報告安全評價工作情況,自覺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省安監局每年對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的抽查(考核、抽查方法和內容另定)。安全評價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及時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對安全評價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評價活動或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核減相應的業務范圍;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建立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發揮技術支持作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安監總廳規劃〔2009〕185號)要求,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甲級、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填寫安全評價機構業績統計報表,分別于每季度之后5日之內、每年1月15日前,上報省安監局。安全評價工作業績列入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省安監局通過門戶網站對甲、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抽查和考核結果定期進行公告。
第三十三條 省安監局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實行“黑名單”制度。凡違法違規,被市級以上安監部門通報處理的,省安監局將其列入“黑名單”,并通過門戶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 對被撤銷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資質申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三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三十五條? 安監部門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監部門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三十六條 對乙級安全評價機構的行政處罰,按照《安評規定》由省安監局決定,省安監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安監局實施。
涉及資質、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原資質、資格審批機關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安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浙安監管科技〔2005〕39號)和《外省市安全評價機構入浙登記暫行規定》(浙安監管科技〔200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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