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報備事項:
(一)由國資委發文任免企業領導人員的國有企業的組織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ǘ┥婕敖痤~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以下事項:
1.國有企業及子企業對外投資;
2.國有企業及子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
3.國有企業及子企業當期發生的虧損或資產損失;
4.國有企業及子企業重大項目的政府撥款、補貼;
?。ㄈ┌l生重大法律訴訟、安全生產事故、企業重要工作人員涉嫌經濟或刑事犯罪及其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四)國有企業發展戰略規劃;
?。ㄎ澹﹪衅髽I下屬子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
?。﹪衅髽I領導人員及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年度收入及住房補貼、購買各類商業保險等福利待遇。
第三章 責 任
第七條 重大事項由國有企業負責向市國資委報告。各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重大事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報批事項實行一事一報,各國有企業應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以正式文件報市國資委審批。報備事項,本制度第六條一至三項各國有企業應于董事會決議或事發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市國資委備案;其他年度重大事項由企業于每年度終了后30日內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九條 市國資委定期對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重大事項,或故意漏報、瞞報、報告虛假重大事項的國有企業,由市國資委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責任外,同時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第一責任人的領導責任,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國有企業的重大事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制度報批和報備事項涉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要求進行審批、登記、評估的,仍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縣區、各企業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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