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
(一)聘用無教練員證的人員擔任教練員的;
(二)使用非教練車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的;
(三)在未經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核定的教練場地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的;
(四)未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的;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教練車從事培訓經營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取得教練車牌證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備案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
(三)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教練員、教練車和教練場等情況的;
(四)對學員每天培訓時間超過規定學時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練車檔案的;
(六)未如實填寫培訓記錄的;
(七)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備案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教練員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的教練員證的;
(二)私自收取培訓費用的;
(三)未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的;
(四)未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的;
(五)從事教學活動時,未隨身攜帶教練員證的;
(六)進行培訓時,教練員未隨車教練,讓學員單獨駕駛的;
(七)為不屬于受聘培訓機構招收的人員提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的;
(八)酒后教練的;
(九)在教學過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教練員,扣留教練員證七日至三十日,并對其進行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教育。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公安、安全監管、工商、稅務、物價、勞動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的,由上述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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