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履行統一管理的職責。
發包方、出租方發現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使用。禁止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提供。
生產經營單位在購買勞動防護用品時,應當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設備(構件)吊裝拆卸、高空懸掛和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
(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
(三)確定專人進行現場統一指揮;
(四)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九條使用機械沖壓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以及標準要求,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機械沖壓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定期檢驗、檢測。
從業人員發現所操作的機械沖壓設備不符合前款規定時,有權停止作業。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運輸、高空懸掛作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雇主責任險;鼓勵人員密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公眾責任險。
第三十一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認證、咨詢、安全培訓等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經營范圍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并對中介服務結果負責。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并責令其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應的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相應的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建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答復;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排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責令排除的同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和協助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在居民區(樓)、學校、醫院、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內,不得設置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和儲存場所;已經設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在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區域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建設居民區(樓)、學校、醫院、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已經建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重大危險源信息監管系統,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省、市、縣(市、區)三級監管。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危險源監管信息和其他科學數據,組織專家對重大危險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對收到的舉報進行登記。經受理的舉報事項,在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對舉報者實施報復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在有關媒體上公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重大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并將有關情況記入該單位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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