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與總監簽訂的責任書對總監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因監理人員工作失誤造成工程損失的,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追究總監的責任。
總監應當按照與專監簽訂的責任書對專監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專監應當按照與監理員簽訂的責任書對監理員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每個月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監理辦進行必要的內部管理交底和業務技術培訓,以利于總監開展工作。在此基礎上,總監應當對專監進行交底,專監應當對監理員進行交底和輔導。
第二十四條 監理辦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質量責任監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理責任制度、環保監理責任制度、廉潔管理責任制度、請(休)假制度及考核制度等。監理單位應當指導監理辦建立和完善其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必須加強對監理辦與總監的監督管理,必須對監理合同履行情況及監理辦人事、財務、稅務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合法、合規,不得以包代管;掌握監理辦工作動態,對不能勝任總監崗位的總監,經建設單位同意,可對總監進行替換,并重新簽訂責任書。在監理單位的信用評價中,總監的此種調換不計入監理單位違約之列。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合理確定監理辦的人工費和現場費用,并保證人工費和現場費用按時到位。
第五章 監理工作環境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監理合同,充分信任和尊重總監,維護總監的權威性。建設單位不得干涉監理工作、侵占監理工程師的權力。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有關工程方面的指令,應當通過總監書面發布。建設單位發布的指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委托合同的約定。否則,總監有權拒絕執行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拒不改變其違法違規指令的,總監有權向交通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理順工程建設各方關系。對施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監理指令、干擾正常監理工作等不當行為應及時予以協調處理。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檢查總監負責制的落實情況和監理合同的履行情況,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對監理單位信用評價的復評依據。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善考評和獎懲機制,對監理辦和監理人員定期進行考核評比,獎優罰劣,促進總監負責制的進一步落實。對不履行監理職責或不稱職的總監或其他監理人員,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有關規定書面通知監理單位予以撤換。建設單位應將考評結果及有關誠信信息報送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并按規定在浙江交通監理市場誠信信息系統上予以發布。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尊重、配合總監的工作,接受監理辦的監督檢查。對監理辦依照合同發出的監理指令,應當及時整改落實或在合理的期限內給予答復。
第二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尊重、配合總監的工作,及時并妥善處理施工階段涉及的設計問題。當合同另有規定時,總監可代表建設單位對設計單位的售后服務進行監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大對總監負責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總結推廣總監負責制經驗。對不按本辦法要求推行總監負責制的監理單位要提出警示;對不按本辦法要求承擔總監職責或擅自離崗的總監,應按照有關規定記錄并公布其不良執業信息;對不落實總監負責制,導致監理辦管理混亂、現場監管不到位的,可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可對監理單位和總監進行通報批評,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我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推行總監晉級制度。總監設一、二、三、四共四個等級,三級為基準級。每當總監連續在兩個項目上因監理成績顯著,被評為優秀總監的,晉升一級;當總監因工作失職被建設單位或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可降至四級,具體辦法另行印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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