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有效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港航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查清的,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越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港航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查清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轉讓水路運輸許可證、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的,由港航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收繳偽造、涂改證件,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壟斷貨源,強行提供服務的,由港航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處暫扣許可證五日以下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軍事等緊急運輸任務或者國家、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指令性運輸計劃的,由港航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馐。ㄊ校┧愤\輸經營者未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的;
?。ㄈ┏d運輸,或者違反國家規定運輸禁運、限運貨物的;
(四)未按國家規定的客運技術和服務標準配置安全、服務人員和設施的;
?。ㄎ澹┪慈鐚嵦顚戇\輸單證的;
?。┪唇浥鷾噬米愿淖兛瓦\航線或者增減客運航次、增減停靠站點的;
?。ㄆ撸┪窗匆幎▽嵤┪kU品和其他禁運物品檢查制度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隨船攜帶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者未按規定交驗運輸單證的,由港航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八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港航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或者船舶營業運輸證的;
?。ǘ┪绰男蟹ǘ氊熁蛘呶窗捶ǘǔ绦驅嵤┍O督檢查的;
?。ㄈ┻`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的;
?。ㄋ模Ξ斒氯说暮侠硪蠊室獾箅y或者索賄受賄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水路運輸業經營活動的;
?。┢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國際海上運輸及其運輸服務業不適用本條例。
相鄰鄉鎮、村之間為當地群眾生活、生產提供交通服務的鄉鎮渡船運輸的管理,適用《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辦法》。
排筏運輸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船舶代理,是指接受委托,為船舶辦理進出港報到、靠泊作業、承攬貨源、貨物中轉或者儲存、代簽運輸單證、費用結算、承運驗收或者貨物交付等服務業務。
客貨運代理,是指接受委托,為旅客代訂客票,為貨物的運輸辦理攬貨訂艙、貨物裝卸、代簽運輸合同以及辦理貨運或者作業所需證明等項服務業務。
船舶管理,是指船舶管理經營人接受委托,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者經營人提供船舶機務、海務、檢修、保養,船員配備和管理,船舶買賣、租賃、營運以及資產管理等項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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