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
發 文 號: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
生經教育不改,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可予以解聘;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學校紀律與規章制度,對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應當依據有關學校管理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為學校提供產品與服務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造成學生安全事故的,由有關部門對提供產品與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查處。
第四十四條 對阻撓、干涉學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或者侮辱、毆打教師及其他職工、學生,或者侵占、損毀學校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或者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并依法處理。
前款當事人造成學校或者教師及其他職工、學生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學校和受傷害的教師及其他職工、學生可以依法要求當事人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中小學校,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準設立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他程度相當的教育機構;
(二)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是指非寄宿制學生在校內活動期間、寄宿制學生住校期間,以及學校組織的學生校外活動期間;
(三)學校舉辦者,是指舉辦學校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群眾團體)以及民辦學校的出資人。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