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
發 文 號: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域,確需在該區域建設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申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并采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
在上述區域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有專人負責建設場所的衛生防疫工作,防止傳染病傳播和擴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依法加強對流動人員的公共衛生管理,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做好流動人員公共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員公共衛生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公安、旅游、交通、勞動保障、教育、建設、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流動人員公共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和要求,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演練。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省急救指揮中心,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應急救治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急救中心(站);市轄區是否設置醫療急救中心(站),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各級醫療急救中心(站)應當完善急救設施設備,配備相應專業急救人員,使用全省統一的急救呼救號碼,確保院前急救暢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級各類具有急救能力的醫療機構院內急救體系的建設,確保醫療急救通暢、快捷、安全。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后備傳染病專科醫院;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或者相對隔離的傳染病病區。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體系,加強鄉(鎮)醫療機構和合作醫療制度建設,提高農村防疫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省和設區的市應當加強公共衛生專家隊伍建設,根據防治突發事件的需要,建立各類專家咨詢組,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物資儲備定期報告制度和急救藥品生產、停產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對儲備物資實行動態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物資的生產、流通、儲備的組織調配,確保應急物資和人民群眾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應。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和撫恤。
在突發事件中被隔離或者醫學觀察的人員,經確認不是病人或病原攜帶者的,其在隔離或者接受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福利由所在單位按出勤照發。
第三章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建立全省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十一條有關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有關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當按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突發事件。初次報告必須包括突發事件類型和特征、發生時間、地點和范圍、受害人數、事件的地區分布以及已采取的相關措施等內容。根據突發事件的進展和新發生的情況隨時進行后續報告,包括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或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間,對疫情實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省有關部門、駐浙部隊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必要時向毗鄰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通報后,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已經發生或者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