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發 文 號:—
發布單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5-02-28
實施日期:2015-04-01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彈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作業彈藥存儲、使用和配發登記、管理制度。
未經年檢、年檢不合格和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不得用于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和在作業影響區域張貼等方式向社會發布作業公告。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公告應當明確作業的目的、時段、區域、工具及殘留物的處理方式等內容,并告知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在作業前應當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作業空域和作業時段申請,并在批準的空域和時段內作業,在作業時應當對空中進行觀察,確保作業安全,結束后應當及時向飛行管制部門報告。
在作業過程中,發現飛行器或者收到飛行管制部門發出停止作業的指令時,應當立即中止作業。
第十七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適宜作業的天氣條件;
(二)作業空域和作業時段已經飛行管制部門批準;
(三)作業點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飛行管制部門的通訊暢通;
(四)作業設備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五)指揮和作業人員到位;
(六)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八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考核合格。
作業單位應當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時處置發生的安全事故。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作業單位制定人工影響天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事故發生后,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立即逐級上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進行安全巡檢,排除安全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監督落實。安全事故隱患未排除的,應當責令作業單位停止作業。
第二十一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完整記錄作業時間、方位、用彈型號數量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加強對人員的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制定考核制度,加大人員培訓力度。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損毀、移動人工影響天氣設施或者進行其他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