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訓工作檢查要求
1.省、州(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察員、監督員持證情況;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情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情況。
3.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建立安全培訓基礎資料檔案情況。
5.安全培訓保障等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四)公告與質量評估。省安全監管局定期公告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對已經取得資質證的安全培訓機構,省安全監管局每年進行一次培訓質量評估考核,凡培訓質量評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訓機構資質。
(五)舉報。各級安全監管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各級安全監管局舉報。
八、法律責任
按《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執行。
九、名詞解釋
(一)安全生產監察員。指在縣級以上安全監管局從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人員。
(二)安全生產監督員。指在省、州(市)、縣(市、區)、鄉(鎮)行業主管部門和鄉鎮安全監督站(所)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人員。
(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其中: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3.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4.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高處作業、礦山作業、危險化學品作業、煙花爆竹作業和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人員。
(四)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十、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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