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供應價格由供需雙方合同約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價格的監督,保護合理競爭,防止低于成本價傾銷和哄抬預拌混凝土價格,禁止價格壟斷。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供需合同的約定供應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預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質量和攪拌、運輸泵送等過程中的混凝土質量負責。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開發)、施工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做好混凝土澆筑前的準備工作。因現場準備條件不足而延誤澆筑造成的混凝土損失,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運輸車、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需入城運輸預拌混凝土的,按相關規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入城通行證,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城區主要街道一般不予行駛,確需通行的應盡量安排在晚上21時至凌晨6時通行,其他街道通行時間必須避開車流高峰期。散裝水泥運輸車、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混凝土泵車減征養路費按照《云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和《云南省公路養路費減征免征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對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運送混凝土途中發生違章行為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應迅速處理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按照通行證規定的行車路線和行車時間行駛,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第二十一條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不得在施工現場設置混凝土攪拌機,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施工現場占道、占地堆放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建筑廢渣、粉塵、噪聲、廢水、振動的監測,對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影響環境、交通和群眾生活的行為,市公安、建設、城管、環保、散裝水泥辦公室等管理部門應聯合執法,給予制止并及時糾正其行為。
第四章 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與監督使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部門應編制預拌混凝土預算定額;審查設計、工程造價、招標文件、投標報價等材料是否按使用預拌混凝土編制;將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情況列入建筑市場稽查內容。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預拌混凝土,必須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符合建設(開發)、施工單位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技術要求,并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的試驗報告單和《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配備與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實驗室,對混凝土強度分批進行測定。預拌混凝土必須以現場制作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測定依據。具體測定依據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定期(每月一次)抽查檢驗,由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技術檢測中心對混凝土進行現場取樣成型、做好標識,然后由生產企業送到檢測中心進行檢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提供使用的預拌混凝土質量和使用單位的使用情況、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五章 責任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生產、經營預拌混凝土或不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生產、經營預拌混凝土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企業生產和銷售的預拌混凝土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由有權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建筑施工企業不按要求和規定使用或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管理人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告之日起,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其業主、設計、預算編制等單位均應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技術規范要求作業,以確保2008年1月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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