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對地下管線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區域內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專題研究、解決危及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安全隱患及相關問題,并明確落實隱患消除的時間、人員、資金、措施。
第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涉及地下管線的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負責轄區內掛牌督辦重大隱患的整改落實。
第十四條 對地下管線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同時,各級安監、建設、質監、公安等部門要組成聯合檢查組,按照各自職責對城市地面開挖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執法檢查,對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裝、改裝、挪移、拆除地下管線設施。在地下管線及附屬設施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污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建設與管線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樹、埋桿、堆物、鉆探,爆破、機械挖掘等行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線及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地下管線,對損壞地下管線的行為應當勸阻和舉報。地下管線應急搶修時各相關單位、部門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各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設立、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負責受理群眾舉報。接到舉報后,應責成有關單位進行現場處理。凡舉報的地下管線安全隱患符合事實,且舉報時間在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發現之前,經核實后,由管線權屬單位給予50元至200元的獎勵。
第十七條 其他各類地上、地下管線安全保護參照本辦法執行。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熱力、電力、輸油、輸氣、工業物料等地下管線安全保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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