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1996年1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農業機械管理,促進農業機械化事業的發展,保障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維修、推廣、教育培訓、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領導,將農業機械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引導和支持農業機械化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市和區、縣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農業機械化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籌集農業機械化發展資金,管理農業機械化事業專項資金,負責農業機械化信息的收集和發布;
(三)建立健全農業機械服務體系,組織開展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調集農業機械參加抗災、救災;
(四)組織、指導農業機械化工程開發和農業機械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教育培訓;
(五)負責農業機械的生產、銷售、維修的行業管理;
(六)負責農業機械的試驗鑒定管理和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農業機械的質量監督;
(七)負責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管理,對本系統的國有資產實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對發展農業機械化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科技與教育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機械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教育培訓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的發展逐年增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農業機械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項目。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機械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教育培訓機構的建設,保持農業機械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教育培訓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穩定。
第九條 有關部門對于農業機械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教育培訓機構創辦的為農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在稅收、信貸和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條 農業機械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根據當地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開發、引進、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和技術。
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做好農業機械管理、技術、駕駛、操作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農業機械管理、技術人員應當接受崗位培訓,不斷提高管理和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從事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教育培訓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與其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三條 拖拉機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
第三章 生產、銷售和維修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必須依據產品標準進行生產,對產品質量進行嚴格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
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準生產;國家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農業機械產品,未經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生產企業應當根據農業生產需要研制和開發先進、適用的產品,其產品鑒定由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對自己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有質量缺陷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包修、包換、包退;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對有質量缺陷的產品包修、包換、包退或者賠償損失后,有權依法向造成產品質量缺陷的責任者追償。
第十七條 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應當保證其產品易損配件的供應。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在產品停產后的保供期內,應當負責提供維修使用的零配件。
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銷售者必須具備所售產品的保管條件,配備具有所售產品知識的人員。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銷售者必須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和其他質量標志。
第二十條 銷售農業機械產品應當明碼標價。國家對產品實行價格管理的,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規定。
禁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二十一條 各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業機械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進行行業質量監督。
技術監督部門委托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負責對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和零配件進行質量檢驗。
第二十二條 設立農業機械維修廠(點),必須具備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并依法取得所在區、縣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核發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 農業機械維修廠(點)應當在審定的修理等級和修理范圍內開展業務,并依照修理技術標準和工藝要求進行修理。在保修期內,對修理不合格的,應當無償返修;因修理技術造成機件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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