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各類應急預案應根據其不同功能和作用,科學確定內容,做到切合實際,重點突出、易于操作、科學實用。
(一)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突出原則性、指導性,著重對突發事件分類分級、工作原則、預案體系、組織機構、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等內容做出原則規定。
(二)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對突發事件的類型級別、處置機構、應對方式、措施、程序等做出明確、具體規定。
(三)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其職能,落實崗位責任,明確應對突發事件職責權限、工作任務和應對措施。
(四)基層單位應急預案應當著重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后先期處置的具體程序和措施,力求做到簡明扼要、好記管用。
(五)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應當針對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預先對相關應急機構的職責、任務和預防性措施做出安排,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遵行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充分體現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等應急管理的工作原則。
(二)可行性原則。認真進行風險評估,全面分析應急資源需求與現狀,力求應急措施明確具體、符合處置突發事件的實際,便于操作。
(三)簡便性原則。內容完整,格式規范,重點突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表述準確,簡便易行。
(四)協調性原則。加強與應急預案相關部門的協調與溝通,確保上下級應急預案之間和同一層面應急預案之間的銜接協調,增強應急預案體系的協調性。
第十一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遵循以下步驟:
(一)成立應急預案編寫小組;
(二)開展風險分析研判;
(三)進行應急能力評估;
(四)組織起草;
(五)評審;
(六)審批;
(七)發布。
第十二條 省級總體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
(一)省應急辦負責組織起草;
(二)征求各設區市、省級相關部門和省應急管理專家組意見;
(三)組織專家評審;
(四)省應急辦將總體應急預案連同專家評審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說明、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一并報省政府辦公廳核審后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十三條 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
(一)由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商責任部門負責起草;
(二)征求應急預案涉及相關單位的意見;
(三)起草單位會同省應急辦組織專家評審;
(四)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省級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
(一)省級有關部門負責起草;
(二)起草單位組織評審;
(三)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十五條 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參照省級對應應急預案的編發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基層應急預案由基層組織和單位負責起草、組織評審、征求意見,報其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或承辦單位負責起草。由省委、省政府主辦或承辦的省級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參照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辦理。由省級相關部門、單位主辦或承辦的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參照省級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編制簡本或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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