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事故隱患排查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工作應當制度化,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責任制、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勞動紀律、現場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處以及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yè)環(huán)境等方面進行排查治理,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
第七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切實加強對重點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第八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事故隱患排查,每季度召開例會,由部門主要負責人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事故隱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隱患排查。
第三章 事故隱患的認定及上報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區(qū)、縣人民政府和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發(fā)現和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登記,分類建立隱患管理臺賬,并于次月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安全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統計分析報表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確需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或停止使用并進行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相關部門應立即專題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一條 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初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進一步的評價、認定。相關部門作出認定結果后,3日內向隱患單位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通知書,并負責監(jiān)督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完成治理。
第四章 事故隱患的治理
第十二條 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要落實治理責任、治理資金、治理目標、治理時限和治理監(jiān)控措施,確保治理完成前的安全。
第十三條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應當成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機構,按照治理通知書的要求,制定治理方案,立即進行治理。治理方案應當報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對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協調多個部門才能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隱患排查單位應及時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負責協調治理事宜。
四川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四川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
四川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成都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
四川省農業(yè)機械管理條例
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