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監察局
(一)依照《行政監察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依法對全市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較大及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三)負責對較大及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中涉及的國家公務人員、黨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人員的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七、市民政局
(一)負責組織擬訂全市民政系統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具有本系統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統重點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監督管理本系統所屬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殯儀館及軍干所等事業單位的安全工作,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安全管理。
(三)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發生后的救災救濟工作。
(四)負責將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內容,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社區安全工作的指導。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市勞動保障局
(一)負責組織開展具有本系統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統重點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全市各類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貫徹落實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進行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二)負責全市《工傷保險條例》的貫徹落實,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待遇政策,草擬工傷保險費率確定和浮動辦法,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并將工傷認定處理結果抄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工傷(職業病)等級標準的實施辦法。
(三)負責全市勞動用工的監察執法,依法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九、市國土局
(一)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建立監測、預報體系,防止因地質災害引發安全生產事故。
(二)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對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取締非法采礦行為。
(三)負責對農村集體土地上違反法律法規的用地行為的查處和征地拆除施工的安全監管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市建委
(一)負責組織建設行業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處理安全事故的責任制度;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單位貫徹落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二)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起草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有關的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及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施工較大事故以及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負責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培訓村鎮建設工程施工技術人員,指導村鎮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四)負責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統稱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燃氣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指導燃氣業重點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燃氣方面的安全宣傳教育,依法查處燃氣安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參與燃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在履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一、市交委
(一)負責組織擬訂全市道路、水上運輸安全方面的標準和規范,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
(二)負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與資質管理,負責道路運輸業主、營運車輛、從業人員的市場準入;負責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查處道路運輸經營違法違章行為;負責對經營性客運汽車站的安全監督,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負責對車輛維修經營者的安全監督,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參與道路運輸安全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負責全市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工程質量管理,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建設監督管理,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貫徹落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參與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工程建設及質量安全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參與水上交通安全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市場準入,對全市水上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源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監管。
(六)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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