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賠償暫行辦法
川交港監(1989)字第165號
一九八九年三 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秩序,及時處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交通部關于海損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及以責論處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四川省境內的各企、事業單位的船舶,及其所有人和經營人。鄉鎮船舶可參照辦理。
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關是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機關。重大事故由(地)、州、縣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條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中,凡發生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風災、火災和其他原因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以及造成水上水下設施的損害,均為水上交通事故。
第五條 水上交通事故分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
第六條 水上交通事故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負100%的責任)、主要責任(負60%—90%的責任)、次要責任(負30%—40%的責任)、一定責任(負10%—20%的責任) 、同等責任(各負50%的責任)五種。
第七條 因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時,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護理費和就醫發生的交通費,應由船舶所有人和其他責任人按比例承擔。
第八條 因水上交通事故致殘,事故責任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根據殘廢程度、責任比例,按下列標準一次性賠償:
1。全部喪失勞動力或醫院結論為全殘者,最高不超過7500元。
2。大部喪失勞動力或醫院結論為半殘者,最高不超過5000元。
3。部分喪失勞動力或醫院結論人體部分機能殘廢、尚能從事輕度人體力勞動者,最高不超過1300元。
4。傷者屬腦力勞動,傷后在小腦受損,不能再度從事腦力勞動工作,并經醫院確認,可視為全殘對待。
5。如殘廢者需解決代步工具(假肢 、拐杖、、代步車等)應按實際費用計算。
第九條 因水上交通事故致死,事故責任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按下列責任比例和 標準一次性賠償:
1。應負全部責任造成成人死亡一人的,按4500元賠償;十六周歲及其以下小孩按2500元賠償。
2。責任按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劃分的,負主要責任的一方,成人死亡一人按2500元賠償,十六周歲及其以下小孩按1500元賠償;負次要責任一方,成人死亡一人按2000元賠償,十六周及其以下小孩按1000元賠償。
3。責任按主要責任和一定責任劃分,負主要責任一方成人死亡一人的按3000見賠償,十六周歲及其以下小孩按1800元賠償;負一定責任一方,成人死亡一人按1500元賠償,十六周歲及其以下小孩按700元賠償。
4。負同等責任的,成人死亡一人按4500元平均分攤賠償,十六周歲及其以下小孩死亡一人按2500元平均分攤賠償。
5。以上各項賠償標準均含安葬費250元、打撈費50元、運輸費50元、其他費用150元.
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傷殘、死亡除應得的賠償費外,不影響職工在本單位應享受的勞保待遇。但殘者和死亡家屬要求解決升學、就業、戶口遷移、人事調動等,均不屬事故處理范圍。
第十一條 水上交通事故死亡尸體的打撈時間,5至9月不超過5天,其余時間不超過7天。對尸體應堅持先處理的原則,經確認后,盡快就近火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處理或長途運靈,如借故拖延者,當地政府有權強行火化。
第十二條 在處理水上交通事故過程中,只限于當事有關單位代表和經處理機關同意的傷亡者的直系親屬參加,配合處理好事故。
第十三條 涉及經濟糾紛案件,如當事人申請進行調解的,港航監督機關可在分清責任基礎上,按交通部海損事故賠償規定和有關運輸規章進行調解。調解取得一致意見后應寫出協議,由當事雙方簽字,調解機關監章。當調解不成時,當事人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在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中,任何人不得破壞和干擾,對無理取鬧、行兇打人等嚴重影響事故處理工作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嚴肅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收交通廳負責解釋。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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