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一節道路運輸站(場)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運輸站(場)、物流園區的建設納入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在土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道路運輸站(場)、物流園區。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站(場)的建設應當與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運以及其他運輸方式統籌規劃,相互銜接和協調。
新建、改建、擴建縣鄉公路的,應當將農村客運站、候車亭、招呼站等設施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旅客流向和道路客運站(場)等級、建設規模、停車面積、候車面積等指標,核定道路客運站(場)進站車輛的范圍和可容納車輛(班次)的數量。
第二十二條 道路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平、合理地安排發車時間;
(二)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
(三)按月與客運經營者結算票款;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堆放整齊,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二)危險貨物單獨存放;
(三)搬運貨物時輕裝、輕卸,防止混雜、撒漏、破損;
(四)倉儲等經營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各種消防器材、設施配備齊全有效。
第二節 機動車維修和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四條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專業化和連鎖經營,為社會提供快修、救援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和機修、電器維修、鈑金(車身修復)、涂漆(車身涂裝)、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人員,應當經過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的從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二)使用送修車輛;
(三)占道或者占用公共場所進行維修作業;
(四)擅自改裝、拼裝機動車;
(五)承修報廢機動車;
(六)非法打刻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
(七)使用報廢或者其他質量不符合標準的車輛總成、配件修理車輛。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實行社會化經營。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的,應當到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檢測,及時出具檢測報告,建立車輛檢測檔案。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車輛檢測報告。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計量儀器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校正,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強制周期檢定。
山西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
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
山西省防范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規定
山西省遏制礦山企業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
太原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
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修訂】【…
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