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機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的前瞻性和針對性,提醒有關單位、人員和公眾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險情或交通事故,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交通安全預警,是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收集和分析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確定風險等級,發出警示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預警包括“交通安全天氣狀況預警”“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條件預警”。
交通安全天氣狀況預警由氣象部門根據天氣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程度,研判后發布。
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條件預警由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道路通行條件變化對交通安全的影響,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預警建議,公安交管部門根據預警建議及其他有關信息,研判后發布。
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通過我省現有的氣象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建成后,通過該平臺統一對外發布。
第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遵循“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科學決策、快速聯動”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氣象部門應實時監測、收集即將出現的雨、雪、霧、大風、沙塵暴等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氣象信息,及時發布交通安全天氣狀況預警。
第七條 公路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做好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養護工作,及時收集所轄路段通行條件變化信息,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提出預警建議:
(一)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路面結冰、積雪、積水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路面附著系數降低等,可能引發交通事故或無法正常通行的。
(二)因地震、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塌陷、路面嚴重損壞、安全設施損壞、標志、標線缺損,橋梁毀損、隧道損壞,或形成路障等,可能引發交通事故或無法通行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道路阻斷、堵塞或者影響安全通行的。
上述情形減弱或消除的,公路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降低或撤銷預警的建議。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轄區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發布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
第九條 國土資源、地震部門應當按規定收集地質災害信息,并進行分析研判,發生或可能發生地震、山體滑坡、泥石流、地裂縫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預警建議,并通報道路行政主管部門。
交通參與者在通行過程中,發現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章 預警分級標準
第十條 根據天氣、道路通行條件變化等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程度和范圍,道路交通安全預警等級分為三個級別,即Ⅰ級(紅色)預警、Ⅱ級(橙色)預警、Ⅲ級(黃色)預警。
第十一條 Ⅰ級(紅色)預警:
(一)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暴雨、暴雪、能見度≤10米的濃霧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五(含)個以上地級市的。
(二)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地震、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國(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阻塞,處置、搶修時間預計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 Ⅱ級(橙色)預警:
(一)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暴雨、暴雪、能見度≤20米的濃霧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四個(含)以上縣(市、區)的。
(二)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地震、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國(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阻塞,處置、搶修時間預計在24小時以上的。
第十三條 Ⅲ級(黃色)預警
(一)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暴雨、暴雪、8級以上大風、能見度≤50米的特強沙塵暴或者大霧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四個(含)以上鄉(鎮)的。
(二)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地震、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國(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阻塞,處置、搶修時間預計在12小時以上的。
(三)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雨雪等原因,將導致國(省)道、高速公路等主干道大面積積雪、結冰的。
(四)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其他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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