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管理規定
發 文 號:滬府辦發〔2010〕29號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0-06-21
實施日期: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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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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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區縣民防辦及其他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管理部門對查出的安全問題、事故隱患,應當依法責令整改、實施行政處罰。
市和區縣民防辦檢查發現的地下空間使用違法行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由其他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罰的,由市和區縣民防辦制作《上海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違法情況告知函》,連同其他有關材料移送其他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查處。移送案件的接收部門在案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制作《上海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違法情況處理函告單》,將案件處理情況函告市或區縣民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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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信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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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管理部門在安全檢查過程中,應當互通情況,發現非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安全問題,應當以《上海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違法情況告知函》的方式及時告知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也可統一由民防部門分送有關部門處理,并記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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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檢查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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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執法檢查結束后,各參與部門應當根據檢查情況,提出本部門的檢查結論性報告,提出綜合評價意見、整改意見或建議,報送市或者區縣民防辦。市或者區縣民防辦對各部門的檢查結論性報告進行匯總整理后,提出聯合執法檢查綜合報告,報市或者區縣地下空間管理聯席會議,并通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各區縣政府。
每年的12月下旬,由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匯總本部門本年度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情況,形成年度執法檢查總結報告,報送市或者區縣民防辦進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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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檢查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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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處罰信息按季度報送市或者區縣民防辦,由市或者區縣民防辦匯總納入地下空間信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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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解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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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由市民防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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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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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