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專家進行技術評審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市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承擔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修訂)》同時廢止。
附件:1、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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