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浮動費率上浮三檔;
(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浮動費率上浮四檔;
(五)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000%的,浮動費率上浮五檔。
第六條從業人員與原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在其他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或者專業勞務公司的輸出人員,在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但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從業人員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包括退休)后被診斷、鑒定患職業病的,由承擔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上述工傷人員待遇的費用,計入承擔浮動費率責任單位當年工傷保險費用支出總額內,作為計算其當年工傷保險支繳率的依據,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核定其下一年度浮動費率。
第七條浮動費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下一繳費年度核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同步調整。
第八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浮動費率考核范圍內:
(一)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四)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五)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從業人員,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
第九條 10人以下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發生工傷保險費用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但發生的事故性質嚴重、影響較大,且受到有關行政部門處罰的,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2023版)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2024年…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21年修訂]
上海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
上海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
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11年修訂】[…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規定
上海市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指南
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