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怯浧髽I通過省安監局網站(www.sdaj.gov.cn)的“危化品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提出申請:首次登記的企業,提出“新用戶注冊申請”;到期換證的登記企業,提出“復核換證申請”;變更登記的企業提出“變更申請”;
(二)省登記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對登記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立即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應一次告知登記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ㄈ┑怯浧髽I通過已受理的用戶名進入登記系統,按登記系統提示和要求如實填報相關信息,檢查核對后將電子登記材料向省登記中心提交;
?。ㄋ模┦〉怯浿行膽诮拥降怯浧髽I提交的電子登記材料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符合登記要求的,將電子登記材料提交給國家登記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并說明理由;
?。ㄎ澹┙泧业怯浿行膶徍撕细窈?,登記企業按要求打印書面登記材料,并向省登記中心提交。登記企業提交的書面登記材料應與電子登記材料的信息和內容完全一致。報送書面材料時應提供單位介紹信及報送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怯浿行膶Φ怯浧髽I上報的書面登記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登記材料上報給國家登記中心;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登記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七)國家登記中心在收到省登記中心提交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通過省登記中心向登記企業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省登記中心、登記企業并說明理由;
登記企業修改登記材料和整改問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八)省登記中心在收到國家登記中心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省安監局網站公布,以便登記企業及時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ň牛┑怯浧髽I經網上查詢確認后派員到省安監局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證。領取人應持單位介紹信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方可辦理領取手續。介紹信的出具單位應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的單位名稱嚴格一致。
第二十四條? 登記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新建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應當在首次危險化學品進口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登記企業首次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ǘ┥a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者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制件1份;??
?。ㄈ┡c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并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ㄋ模┓媳緦嵤┘殑t第十九條規定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托書復制件1份;
(五)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若采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只需提供所采用標準的標準編號;若采用企業標準,應提供有效的企業標準文本復制件1份。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有效期滿后,登記企業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進口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復核換證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申請書1份;
(二)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ㄈ┥a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者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制件1份;
(四)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并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ㄎ澹┓媳緦嵤┘殑t第十九條規定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托書復制件1份;
(六)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若采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只需提供所采用標準的標準編號;若采用企業標準,應提供有效的企業標準文本復制件1份;
??? (七)原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正本、副本。
第二十六條? 登記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登記品種、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登記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當發生不同項目變更時提交下列相應的書面材料:
?。ㄒ唬弊稍兎针娫挵l生變更時:
1.登記系統中的變更申請書1份;
2.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3.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并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ǘ┑怯浧贩N發生變更或者發現登記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時:
1.登記系統中
的變更申請書1份;
2.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3.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并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4.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若采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只需提供所采用標準的標準編號;若采用企業標準,應提供有效的標準文本復制件1份。
?。ㄈ┢髽I名稱、注冊地址發生變更時:
1.登記系統中的變更申請書1份;
2.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3.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并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4.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者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制件1份;
5.原登記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正本、副本;
第二十七條? 對變更登記的企業,國家登記中心對省登記中心提交的相關的變更登記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且屬于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載明事項的,通過省登記中心向登記企業發放登記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并收回原證;符合要求但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載明事項的,通過省登記中心向登記企業發放書面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同一企業生產、進口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生產企業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進口企業進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首次進口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一次登記,但應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多次進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只進行一次登記。
第二十九條? 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的登記企業,由國家統一核發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內容。對登記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相關條款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從事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的;
?。ǘ┑怯浧贩N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ㄈ┪聪蛴脩籼峁弊稍兎栈蛘邞弊稍兎詹环媳緦嵤┘殑t第十九條規定的;
?。ㄋ模┰谖kU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ㄎ澹┪kU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
?。┺D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者不如實填報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的;
(七)拒絕、阻撓登記中心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登記企業一律使用新文書(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或省安監局網站“下載中心”下載)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省安監局2006年5月15日發布的《關于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06〕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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