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山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御活動,適用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雪)、干旱、雷電、大風(沙塵暴)、冰雹、大霧、霾、高(低)溫、寒潮、霜凍、冰凍等所造成的災害。
???????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科學防御的原則。
???????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機制。
???????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人工影響天氣、雷電災害防御等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 第六條 氣象、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增強公眾防御氣象災害意識,提高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能力。
??????? 第七條 鼓勵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采用先進科學技術,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志愿服務,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和風險評估,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御設施建設,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御設施。
???????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在重大建設工程、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城鄉規劃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影響。
???????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前款所列建設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 第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監測、預報、預警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氣象監測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設施的日常維護并做好標校和檢測工作。
??????? 第十四條 水利、市政公用、城市管理、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雨雪、冰凍等發生的特點,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積雪(冰)清理、交通疏導等準備工作。
??????? 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搭建物、廣告牌、在建建(構)筑物防風加固工作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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