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拆除工程項目負責人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揚塵防治管理,并安排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施工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等,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當對城市市區內的施工現場周圍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硬質封閉圍擋;擬拆除房屋建筑原有的院墻、圍墻等設施進行加固、加高、修繕處理后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圍擋。
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施工告示牌,標明工程概況和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名稱及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劃定施工危險區域,在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夜間作業應當設置警示燈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施工企業應當對施工作業班組和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做好教育培訓記錄。未經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拆除施工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當將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會同監理單位檢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鄰建(構)筑物周邊的地上地下管線情況,經確認管線已經切斷或者遷移、保護,不影響拆除施工安全后方可施工。
拆除房屋與居民密集點、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鄰建(構)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采取專項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拆除施工,嚴禁立體交叉作業。
第三十二條 施工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專業灑水設備,灑水降塵,邊拆邊灑,降低粉塵危害。
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等污染大氣的垃圾和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實施明火作業。
第三十四條 發現危及毗鄰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地上地下管線安全情形的或者不明物體的,施工企業應當暫停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處置,處置完畢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三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設置垂直運輸設備或者流放槽清運建筑廢棄物和拆卸物料,嚴禁拋灑。
施工企業應當將建筑廢棄物和拆卸物料分類集中整齊堆放在劃定區域;對不能及時清運出場的建筑廢棄物和拆卸物料,應當進行密閉覆蓋或者固化。
禁止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危險廢棄物等混入建筑廢棄物,建筑廢棄物的處置應當符合資源化利用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六條 施工企業運輸建筑廢棄物和拆卸物料應當使用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的運輸車輛,對運輸車輛離場前進行清洗,嚴禁帶泥土上路。
第三十七條 遇有惡劣氣候或者重污染天氣影響拆除施工安全時,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暫停施工,及時對拆除房屋及其圍擋、毗鄰建(構)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等進行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隱患,并撤離現場施工人員。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不同施工季節、氣候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三十八條 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三十九條 施工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施工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定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應急救援器材。
施工時發生有害氣體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依法向城鄉建設、公安、安全監管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施工企業不得對安全事故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
第四十一條拆除工程實施爆破作業的,爆破施工企業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按照爆破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對爆破現場進行爆后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并經各方簽字驗收后,方可進入機械拆除或者人工拆除作業工序。
第四十二條 拆除施工和建筑廢棄物清運全部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對拆除工程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15日內將驗收報告報送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信息報送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拆除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圍擋封閉,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硬化、綠化,防止揚塵污染,維護好現場環境。
第五章 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房屋建筑拆除活動管理實施細則,做好房屋建筑拆除管理指導和考核工作。
第四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文明施工規范,建立施工企業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信息。
第四十六條 市、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做好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揚塵防治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施工企業的;
(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規定備案的;
(二)未在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名錄內選擇工程監理單位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拆除工程停止施工。
第五十條 違法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拆除工程有關資料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擅自組織施工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拆除工程未辦理備案擅自施工的;
(二)將承包的拆除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惡意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四)隱瞞、謊報、拖延報告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事故調查的;
(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拆除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拆除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五)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其中,違反本條前款第(四)項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拆除工程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構)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施工企業在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現場硬質圍擋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告示牌的;
(三)未按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拆除施工,或者違反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違章施工作業的;
(四)未在拆除施工現場配備專業灑水設備,或者拆除施工未進行灑水降塵的;
(五)拆除施工未設置垂直運輸設備或者流放槽,隨意拋灑建筑廢棄物和拆卸物料的;
(六)未對不能及時清運出場的建筑廢棄物和拆卸物料進行密閉覆蓋或者固化的;
(七)未對運輸車輛進行清洗,帶泥上路的;
(八)惡劣氣候或者重污染天氣期間未按規定要求暫停施工作業的;
(九)爆破作業結束后未經驗收即進入機械拆除或者人工拆除作業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拆除活動相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劃、企業資質、招投標、爆破、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管理要求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拆除工程施工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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