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實行嚴格的森林防火責任制。各級政府每年應當層層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明確森林防火職責,落實森林防火措施。鎮政府和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橫到邊、豎到底、無漏區、全覆蓋”的要求,把防火責任細化、分解,落實到每個山頭、林片,落實到每個崗位和責任人,適時對森林防火工作進行部署、檢查、調度。
第十四條 森林火災發生后,所在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森林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及時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靠前指揮,組織撲救,并將火場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加大對森林防火責任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組織進行經常性與專門性相結合的督導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跟蹤督導、限期整改,確保嚴格履行職責任務。
森林防火指揮部每年對各責任單位履行森林防火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同級政府同意后,予以通報,并作為當年度評先選優的重要條件;凡因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發生森林火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當年度不得參加任何評先選優活動。
第十六條 在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森林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可根據情節輕重,對國有林場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ㄒ唬┪窗匆蠼⑸址阑鹬笓]機構和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未落實森林防火責任的;
?。ǘ┪绰鋵嵣址阑饘m椊涃M,未按規定儲備滅火機具、物資的;
(三)在森林防火期、高火險期和春節、清明節等重要時段未召開森林防火專門會議進行部署、檢查的;
(四)未制定森林火災撲救預案,未進行撲火演練和培訓,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的;未組建巡查隊適時開展野外巡查和禁止違規野外用火的;
(五)未按要求設置瞭望臺、檢查站或未開設森林防火通道、隔離帶,未清理林區道路兩側、林緣交界處及重點林片可燃物的;
?。┪绰鋵嵵蛋鄨蟾婧皖I導帶班制度等防火制度,火情信息不暢通,貽誤撲火時機的;
?。ㄆ撸┪窗匆蠼M建森林撲火隊伍的;
(八)不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火災發生原因和肇事者的;
?。ň牛┌l生森林火災,組織撲救不力,造成人員傷亡或未及時上報災情的。
具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森林經營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應當按照第一款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外,還應當由林業、公安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
?。ǘ┪粗贫ㄉ址阑鹬贫群吐鋵嵣址阑鸫胧┑?;
?。ㄈ┥址阑鹦麄鹘逃I務培訓不及時,造成火災事故的;
(四)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ㄎ澹Σ环仙址阑鹨蟮囊巴庥没鸹蛘邔崗椦萘?、爆破等活動予以批準的;
(六)未及時采取森林火災撲救措施的;
?。ㄆ撸┮蛏只馂脑斐扇藛T傷亡的;
?。ò耍┎灰婪男新氊煹钠渌袨?。
具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單位或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應當按照第一款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森林火災報告制度,發生森林火災不及時上報,以及瞞報、虛報等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因上述原因使火災得不到及時撲救以致造成重大森林火災事故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森林防火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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