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氣象臺站應當及時發布、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
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標明發布臺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并指明氣象災害預警或者解除預警的區域。
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氣象臺站可以按照相對應的標準同時發布多種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權限和業務流程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接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電信運營商以及當地政府指定的網站,應當與氣象臺站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傳播合作機制,暢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傳播渠道。
第十五條 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海上交通、漁業生產、野外作業等高危行業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責任制度,暢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渠道,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學校、社區、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區和公共場所建設預警信號接收與傳播設施,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的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不得干擾或者擅自占用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無線電頻率。
第十八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媒體接到本級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藍色、黃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在30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接到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在15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其中,接到臺風、暴雨、暴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等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電信運營商接到當地氣象臺站發布的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在15分鐘內向預警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傳播。其中,接到臺風、暴雨、暴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等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立即向預警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傳播。
第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媒體和電信運營商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使用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標明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氣象臺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
第二十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媒體和電信運營商不得拒絕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傳播非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擅自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內容,不得傳播虛假、過時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氣象臺站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導致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出現重大失誤并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本辦法,高危行業未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責任制度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氣象臺站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傳播虛假、過時或者非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標明發布臺站名稱和發布時間的;
(四)擅自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內容的;
(五)拒不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不及時傳播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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